来源:吕梁市安监局 更新时间:2015-08-27 21:34:18
权利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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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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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01263559-9-XK-0003 |
非煤矿山(尾矿库、地质勘探)安全生产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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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13号)第十七条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条、第三条;【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二条;第四条;【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8号)第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非煤矿山(尾矿库、地质勘探)安全生产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受理;收受财物或娱乐消费等;未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至七十七条;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至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规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4号令)第十八条至二十九条;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二十四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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