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普通护照首次申请、补、换发的审批

来源:吕梁市公安局 更新时间:2015-08-16 19:18:30

权力类别

编码

职权名称     (权力清单)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清单)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备注

行政许可

012635134-XK-0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普通护照首次申请、补、换发的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五条、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核对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信息校对。
3.
审批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
不依法履行许可职责或者违法违纪,致使行政审批结论错误的;
5.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
行政审批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二十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至七十七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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