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市文物旅游局 更新时间:2015-08-31 16:24:34
|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 |
| |||||||
职权 |
职权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
项目 |
子项 |
| ||||||||
行政 |
79638360-8-XK-0002 |
导游证核发 |
【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3号令)第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核发导游证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内容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核发决定责任:对是否符合颁发导游证进行核发,符合条件的准予颁发导游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核发的理由。 |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造成相关人员不能及时领取导游证的; |
【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至七十七条;《公务员法》第五十三至五十六条; 【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3号令)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一、行政处理 |
晋政发[2015]7号下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