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证核发

来源:吕梁市文物旅游局 更新时间:2015-08-31 16:24:34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项目

子项

 

行政
许可

79638360-8-XK-0002

导游证核发

【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3号令)第四条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核发导游证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内容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核发决定责任:对是否符合颁发导游证进行核发,符合条件的准予颁发导游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核发的理由。
4
、送达责任:对于符合核发条件的报省局制证,向省局领取证件后,送到证件,依法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定期不定期对导游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及业务检查。
6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造成相关人员不能及时领取导游证的;
2
、对不符合条件的,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发放导游证的;
3
、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发放导游证的;
4
、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
、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6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
、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至七十七条;《公务员法》第五十三至五十六条;

 【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3号令)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
1
、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
、通报批评;
3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
、责令离岗培训;
5
、调离执法岗位;
6
、取消执法资格;
7
、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晋政发[2015]7号下放

 

 

首页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办   吕梁市政府信息中心承办   技术支持:吕梁市政府信息中心

地址:吕梁市离石区永宁中路9号   电子邮箱:llszfxxzx@163.com  网站技术联系电话:0358-8227519

版权所有:吕梁市人民政府网  ICP备06004910号-1   网站标识码:14110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