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盐务分局 更新时间:2015-09-10 10:36:36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行政许可 |
77519579-8-xk-0001 |
对食盐零售的许可 |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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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食盐零售许可证的办理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批。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法定书面告知。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或批准送达。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规定。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该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办理食盐零售许可证条件的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食盐零售许可证准予审批或超越职权作出审批。 3、对符合食盐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不予审批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以及做出行政审批错误。 4、不公示依法应公示食盐零售许可证办理的材料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食盐零售行政许可。 6、在办理食盐零售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至七十七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山西省食盐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十四条 |
1、戒免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8、给予行政处分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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