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市司法局 更新时间:2015-09-06 15:41:50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子项 | ||||||||
行政许可 |
01263514-2-XK-0001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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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5项【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法定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准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的,发放执业证书和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公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的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的;7、对不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8、对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9、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10、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公务员法》第五十三至五十五条;【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六十条;【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2、通报批评;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4、责令离岗培训;5、调离执法岗位;6、取消执法资格;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四、其他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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