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19-00723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发文机关: |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19年01月17日 |
标 题: | 印发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进一步做好企业结对帮扶工作的若干意见 | ||
发文字号: | 吕政办发〔2019〕2号 | 发布日期: | 2019年02月17日 |
印发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进一步做好
企业结对帮扶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企业结对精准帮扶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
《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进一步做好企业结对帮扶工作的若干意见》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进一步做好
企业结对帮扶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印发〈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吕发〔2018〕24号)精神,进一步激励企业到贫困县开发扶贫产业,参与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为实现全市贫困村退出、贫困县摘帽发挥积极作用,根据市脱贫攻坚领导组印发的《吕梁市企业结对精准扶贫实施方案》(吕脱贫攻坚组〔2018〕4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特制定本若干意见。
一、帮扶主体
《吕梁市企业结对精准扶贫实施方案》确定的全市532户规模以上企业和商贸流通、小微民营企业。
二、目标任务
按照政府鼓励、政策引导、企业主体、市场主导原则,充分利用企业在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优势,结合贫困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特色原材料实际,采取财政、税收、土地等优惠扶持政策,支持引导本市企业积极参与开发扶贫产业,参与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带动贫困群众致富。从2018年开始,到2020年,帮助贫困村开发一批特色产业、完善一批基础设施、提升一批公共服务,推动全市贫困村退出、贫困县摘帽等目标如期实现。
三、政策措施
(一)财政政策。
1.各县(市、区)财政整合涉农资金,优先支持承担脱贫任务的帮扶企业开展扶贫项目实施,特色产业发展。符合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专项转贷资金、风险补偿基金使用条件的并且承担脱贫攻坚任务的帮扶企业,在安排资金时可优先支持。
2.对积极参与结对帮扶的企业,各级政府、项目资金管理部门要在政策范围内给予大力支持,优先安排财政贴息项目。
3.实行贫困劳动力用工补贴。帮扶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县(市、区)根据财力及企业实际情况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事业保险予以补贴。企业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带动贫困农户脱贫且合作2年以上的,符合就业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向的,由当地财政给予适当补贴,所需资金可从当地财政就业资金中列支。
(二)税收政策。
4.对于帮扶企业用于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的资金,符合相关规定的可在税前列支。
5.帮扶企业在扶贫过程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帮扶企业在贫困村投资兴办中小企业,享受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税收政策。
7.帮扶企业在贫困村从事农、林、牧、养殖等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三)土地政策。
8.对积极参与结对帮扶的企业,各级政府、国土管理部门要在政策范围内给予大力支持,优先安排土地使用计划。
9.优先保障扶贫项目建设用地。开通扶贫项目建设用地审批“绿色通道”,统筹工业建设用地安排,加大扶贫项目建设用地供应,鼓励多使用荒山等未利用地,凡全部使用未利用地指标的扶贫项目,一律予以保障。
(四)其他政策。
10.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对在结对帮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企业家在各类评优、评选活动中优先予以推荐。
11.对在贫困村实施产业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项目成绩突出的帮扶企业,优先全电量参加电力直接交易,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12.企业在贫困村投资新建的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等项目上可享有冠名权。
(五)考核激励。
13.市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进企业结对帮扶工作纳入责任制考核范围,采取定期督查、及时通报、年终交账等考核机制,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企业结对帮扶工作突出的进行通报表彰。
解读链接:1、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进一步做好企业结对帮扶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解读
解读链接:2、市税务局关于《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进一步做好企业结对帮扶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