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更新时间:2023-10-10
吕环罚字〔2023〕077号
孝义市华博水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810680089657
地址:山西省吕梁孝义市振兴街道办南辛安村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于红松
孝义市华博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危险废物转运量与存储量不符,2021年转运危废量为4吨,现场查看储存记录截止转运前总量为512.1kg。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3月14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23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2〕02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2022年7月5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申请理由为:对我局认定的违法行为有异议。
我局在收悉你公司听证申请后,于2023年2月10日按程序组织举行了听证会。结合听证笔录和山西晋凯律师事务所《听证意见书》,经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提出的听证申请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1.2022年3月14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危险废物出库登记台账表、转移联单、整改报告中数量和我局《调查询问笔录》中现场负责人陈述数量均不一致,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你公司危险废物储存量和转移量相符;2.针对你公司听证会上“减免处罚”的要求,结合你公司违法事实情节、整改情况等,我局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裁量要素给予判定标准,已充分考虑该因素。
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2〕026号)、2022年7月4日的《送达回执》和2023年2月10日听证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十三项和《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处26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请即提供你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相关信息(送达回执载明或发送至邮箱llssthjjfsjk@163.com),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应缴款项按照缴款书中的缴款方式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