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22-82872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2022年03月26日 | |
| 标 题: | 吕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吕梁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吕梁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吕梁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吕人社发〔2022〕20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03月26日 |
吕人社发〔2022〕20号
吕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吕 梁 市 财 政 局
国家税务总局吕梁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吕梁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国税局:
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省级储备金和费率浮动三个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1〕43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吕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吕梁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吕梁市税务局
2022年3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吕梁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充分发挥工伤保险费率杠杆的调控作用,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关于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73号)《山西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方式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是指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在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上年度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综合确定本年度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
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亡)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列入考核范围的待遇费用除外)占上年度该用人单位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应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第四条 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其费率分为三个档次,即行业基准费率和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实施费率下浮。用人单位属于二类至八类行业的,其费率分为五个档次,即行业基准费率和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得低于一类行业基准费率。
第五条 工伤保险费率的浮动周期为两年。
第六条 经办机构按照下列规定,核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的浮动档次:
(一)用人单位上年度支缴率为零的,本年度费率下浮至基准费率的50%;
(二)用人单位上年度支缴率大于零且小于等于40%的,本年度费率下浮至基准费率的80%;
(三)用人单位上年度支缴率大于40%且小于等于80%的,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
(四)用人单位上年度支缴率大于80%且小于等于120%的,本年度费率上浮至基准费率的120%;
(五)用人单位上年度支缴率大于120%的,本年度费率上浮至基准费率的150%。
第七条 因下列情形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列入支缴率的考核范围:
(一)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八条 上年度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不下浮:
(一)发生一起3人(含)以上死亡或者10人(含)以上受伤事故的;
(二)欠缴工伤保险费的;
(三)少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四)用人单位初次参保且缴费不满12个月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限制下浮情形。
上年度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上浮至基准费率的150%,三年内不得下浮:
(一)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二)发生一起10人(含)以上死亡或者50人(含)以上受伤责任事故的。
第九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各县(市、区)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贯彻落实和组织实施;市社会保险中心负责对市本级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组织实施和全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业务指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对全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本办法顺利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吕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2年3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