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22-86459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22年01月19日
标      题: 吕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对李建勤同志接续工龄问题的答复
发文字号: 吕人社函〔2022〕32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1月19日

吕人社函〔2022〕32号

吕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对李建勤同志接续工龄问题的答复


李建勤同志:

市物资产业管理中心及您本人向我局反映接续工龄问题,我局于2020年1月14日以吕人社函〔2020〕14号文进行了答复。您仍就该事项进行反映,经研究,现再予答复如下:

一、1986年我国实行劳动制度改革,同年9月,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山西省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社会保险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含中央驻晋单位)在国家劳动计划指标内招用的属于城镇非农业人口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后,根据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年限长短、金额多少,按月发给退休费”。因您的身份不属于劳动合同制工人,也未缴纳退休养老基金,不适用该政策文件。

二、您所提到的计划内临时工问题,原劳动部《关于计划内长期临时工退休、退职问题的复函》(劳险司函字〔1989〕

21号)规定“一九七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前,在常年性的生产、工作岗位上使用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符合一九七八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退职”。按市物资产业管理中心报告“您1974年被吕梁地区木材公司招用为计划内临时工”,不符合该政策文件。

三、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2002〕323号)文件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因您未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所以临时工的工作时间无法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也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四、2009年9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该文第三部分明确规定“城镇企业的原固定工、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之外的其它用工,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可从1995年1月起补缴;1995年1月后参加工作的,从本人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缴费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没有缴费的工作年限不得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您按上述规定进行了补缴,您的缴费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综上,关于接续工龄的诉求,因没有政策支持,无法予以解决。

吕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首页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吕梁市政府信息中心承办   技术支持:吕梁市政府信息中心

地址:吕梁市离石区永宁中路9号     网站技术联系电话:0358-8222583

版权所有:吕梁市人民政府网  晋ICP备06004910号-1  网站标识码:1411000003

晋公网安备 141100020001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