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22-89098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2022年04月27日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吕梁市参保人员 基本信息审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吕人社函〔2022〕185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04月27日 |
吕人社函〔2022〕185号
关于印发《吕梁市参保人员
基本信息审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社局:
为确保我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的准确性,提升社会保险待遇申报效率,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切身利益。经研究,制定了《吕梁市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审核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吕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吕梁市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审核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吕梁市社会保险中心负责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审核认定工作。
第二章 审核认定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吕梁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人员。
第四条 重点审核认定参保人员的档案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缴费年限等基本信息。审核认定以参保人员人事档案记载为主要依据,主要审核档案材料是否有涂改造假、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情况记载是否符合基本逻辑。
第五条 在职职工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前,发现一项或几项基本信息与本人的档案信息不一致的,可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基本信息审核认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待遇申领时,对未进行基本信息审核认定的,应通知参保人先行办理基本信息审核认定事宜。
第三章 审核认定标准
第六条 参保人姓名以身份证信息为主,如身份证信息与人事档案信息不一致时,参照户籍证明认定。
第七条 出生日期以参保人员人事档案最早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主,如该日期与其他材料不一致,且其他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一致,按其较早记载的时间确认。
第八条 参加工作时间按以下标准认定:
1.招工参加工作的,以招工登记审批表批准的参加工作时间进行认定。
2.部队转业干部以批准入伍的时间认定。
3.对于参加工作之前的临时工、合同工、民办教师、知青插队等工龄的计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学生毕业分配由派遣证时间认定参加工作时间。
第九条 参保人实际缴费年限按养老保险信息系统记载,结合人事档案确认;视同缴费年限参照《关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核定问题的通知》(吕人社字〔2013〕173号)执行。
第十条 参保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认定参照其所在单位出具的专业技术职务聘用文件执行。
第四章 审核认定流程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和企业职工应由所在单位提出审核认定申请,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提出审核认定申请。提出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事业单位人员
1.单位出具《关于变更XX保险业务系统中职工信息的申请》;
2.身份证复印件;
3.《干部基本信息审核认定表》复印件(干部身份);
4.其他佐证资料。
(二)企业职工人员
1.单位出具《关于变更XX保险业务系统中职工信息的申请》;
2.身份证复印件;
3.人事档案;
4.其他佐证资料。
(三)灵活就业人员
1.个人出具《关于变更XX保险业务系统中职工信息的申请》;
2.身份证复印件;
3.户籍变更证明等。
第十二条 归属市本级直接经办的,应将上述资料按要求提交至吕梁市社会保险中心综合科收文,通过钉钉“OA”办公系统批转参保科、内控科进行审核认定。
归属各县(市、区)经办的,应将上述材料提交至所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初审通过后,由所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吕梁市社会保险中心审核认定。
第十三条申请单位和个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单位和参保人按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受理基本信息认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和参保人。
第十五条 参保人对本人基本信息认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认定通知7个工作日内向吕梁市社会保险中心内控科提出复核,内控科应在接到异议申请的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提供的佐证材料作出认定结论,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2022年6月1日起实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