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22-105232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2022年11月07日 | |
标 题: | 吕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 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吕人社函〔2022〕635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11月07日 |
吕人社函〔2022〕635号
吕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
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2〕1000号)转发给你们,并强调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灵活就业人员不受户籍限制,原则上由本人选择在就业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就业参加社会保险。不完全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符合规定情形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享受社保补贴政策。
二、灵活就业人员流动或被招录(招聘)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或企业职工的,可按规定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按照《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7〕50号)规定,从2017年10月1日,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后,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四、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积极宣传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政策,开通绿色通道,认真做好参保登记、缴费、转移接续、待遇领取等服务。各级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宣传好、落实好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
吕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