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23-12082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22年12月22日
标      题: 吕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吕梁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吕梁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 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吕人社发〔2022〕75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22日

202275


吕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吕梁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

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

现将《吕梁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吕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吕梁市财政局

20221222




吕梁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各种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 11号令)、《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山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以下简称举报人) 对涉及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向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的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给予奖励。

举报事项涉及举报人自身权益以及举报人对社会保险基金负有管理、经办、监督等法定职责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承办举报奖励工作。

第五条 市、县分别设立举报奖励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举报奖励资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预算、管理和核算,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举报奖励范围和奖励条件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以下三类:

()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1.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2.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缴费、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提前退休,违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

3.伪造或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个人权益 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的;

4.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举报参保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 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

2.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组织或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4.丧失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城乡居民养老、失业、工伤保险 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其亲属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5.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三)举报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1.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病历、处方、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培训记录等资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2.协助、配合他人以伪造材料、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补缴资格,违规申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第七条 举报人和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一)实名举报,举报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提供相关的证据及线索,包括 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相关人员及具体违法违规行为;

(三)举报内容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规定;

(四)举报人提供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行政部门掌握;

(五)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并结案。

第八条 举报事项存在以下情形的不纳入奖励范围:

(一)无明确举报对象或经查证无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举报已受理或办结,原处理程序及结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客观事实的;

(三)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判决裁定或已进入上 述程序的;

(四)举报事项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已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纪检监察、审计、公安部门掌握的;

(五)不属于本细则规定举报奖励范围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举报。

第九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对同一事项进行举报的,按举报时间以第一举报人为奖励对象;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人奖励额度进行奖励。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举报事项查证情况,对违法违规事实与举报事项的一致性进行认定,作为奖励依据。


第三章奖励资金标准


第十一条 符合本细则第二、三、六、七条规定的,根据查证属实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按照分段累计的方法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查实违法违规金额在100万元以下 () 的,按2%奖励, 按此计算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查实金额在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按1.5%奖励;查实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奖励。奖金累计计算,但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 对查证属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造成基金损失的举报案件,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第四章 奖励资金的审核发放


第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举报事项查证属实办结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填写《吕梁市× × ×× × × ×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支付确认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举报奖励支付确认表》),由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财务资金管理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签字,报分管局领导审批通过后向举报人送达《吕梁市× × × ×× × ×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见附件2,以下简称《举报奖励通知书》)

第十四条 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推选出一位人员办理举报奖励手续(需提供所有联名举报人签字确认的推举书),提供其相关证件及银行账户信息;所获取奖金的分配由联名举报人员自行商定。

第十五条 举报人收到《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和《举报奖励通知书》,到举报奖励工作承办机构办理奖金领取手续,同时提供本人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信息。

举报人不能到举报奖励工作承办机构办理的,应当自收到 《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本人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名(并按捺指模)确认的《举报奖励通知书》,邮寄(以邮戳时间为准)或传真(以确认收到时间为准)至《举报奖励通知书》指定的举报奖励工作承办机构。

举报人逾期未办理领取奖金手续的,视为放弃领取奖金的权利。

第十六条 奖励资金应按照举报事项查证属实办结后,收到举报人发回的《举报奖励通知书》日期为准,在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集中发放一次。

奖励资金由举报线索查处主体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发放。

第十七条 《举报奖励支付确认表》、《举报奖励通知书》和奖励相关的资料由举报奖励承办部门作为内部资料统一归档管理。各县(市、区)每半年汇总举报奖励资金发放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分别于每年731日前和次年131日前报吕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基金监管科


第五章 奖励工作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具体承办举报奖励的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和举报奖励金额等保密,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不得向被调查单位或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举报奖励的有关材料未经批准不得查阅。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承办奖励举报工作时,应当严格审核,防止奖金被骗取。在举报奖励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

(二) 利用职务之便故意泄露线索套取奖励的;

(三)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导致举报人利益受到损害,或帮助被举报对象转移、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 贪污、挪用、截留奖励资金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条 严禁虚假举报。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他人等恶意举报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举报件的受理、移送、查处等工作按照《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吕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吕梁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311日起实施。


附件:1.吕梁市× × × × × × ×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支付确认表

  1. 吕梁市× × × × × × ×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












附件1

吕梁市× × × × × × ×

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支付确认表

编号: 年 月

举报人姓


系电话


报事项


报案件核查情况


实金额


会保险经办机构意见

核查,举报人举报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事项属《吕梁市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 6 款第 类,经查属实,查实违法违规金额 元。按照《吕梁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 11

规定,奖励金额 元 (小写 元 )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务资金管理机构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金监督机构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意



注:编号共 13 位,1-6 位是省各级行政区划代码,7-10 位是年份,11-13 是流水号。

2022吕梁市市本级1号编码为例1411002022001(附件2编号与此编号规则相同)

附件2

吕梁市× × × × × × ×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


编号:

× × ×

根据《吕梁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经查实,× ××× 日您举报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事项符合奖励的范围和条件,决定给予奖励人民币 × ×元;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本通知书及您本人身份证,到 × ×× ××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科)办理奖金领取手续。如不能到现场办理领取奖金手续的,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本通知书上签名 (并按捺指模)确认后连同本人的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号、身份证复印件邮寄或传真至我局。

逾期视为放弃领取奖金的权利。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

地 址:

邮 编: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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