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23-26109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2023年02月22日 | |
标 题: | 吕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劳动能力鉴定费收取办法 有关事项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吕人社函〔2023〕68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02月22日 |
吕人社函〔2023〕68号
吕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劳动能力鉴定费收取办法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施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2〕90号)和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发改价格发〔2016〕467号)文件精神,现将劳动能力鉴定费收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动能力鉴定费收取对象
2023年1月1日后下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被鉴定人。
二、劳动能力鉴定费收取标准
1.因工负伤致残劳动能力鉴定费每人次400元;
2.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费每人次350元;
3.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配置辅助器具和旧伤复发确认每人次100元;
4.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残劳动能力鉴定费每人次350元。
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鉴定费报销方式
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因工负伤后原不收取鉴定费,现由市社保中心劳动能力鉴定环节按标准收取,参保职工缴纳的鉴定费可在工伤保险待遇申报环节报销(需附劳动能力鉴定费票据)。
四、劳动能力鉴定劳务费支付方式
劳动能力鉴定劳务费仍按吕梁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关于拨付劳动能力鉴定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吕劳能鉴字〔2019〕31号)文件执行,按照医学检查人数,中心财务按季度将劳动能力鉴定劳务费拨付至医疗卫生专家代表个人账户,涉及医疗补助人员劳务费的,由医疗卫生专家代表进行合理分配。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吕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吕梁市财政局,吕梁市社会保险中心,各参保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