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23-59132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23年06月14日
标      题: 关于做好我市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 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吕人社函﹝2023﹞279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6月14日

吕人社函﹝2023﹞279号

吕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吕梁市邮政管理局

关于做好我市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邮政管理局:

按照《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晋人社厅发﹝2022﹞32号)和《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工作机制工作方案》(晋人社办发﹝2023﹞1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继续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快递企业使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应督促劳务派遣公司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对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基层快递网点可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

二、参保方式

已取得邮政管理部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可直接为快递员办理优先参加工

伤保险;在邮政管理部门进行快递末端网点备案、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由该网点所属的具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资质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代为办理优先参保,原则上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地办理参保,承担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责任。

三、缴费基数和费率

基层快递网点办理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按月缴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对难以直接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层快递网点,可按照我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基准费率按照1.1%确定,并按照《山西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试行)》(晋人社厅发﹝2021﹞43号)进行浮动调整。

四、享受待遇

参保的快递企业、基层快递网点快递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参保而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我省有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五、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社会保障部门要提高对此项工作的认识,市级对接,县级落实,主动与当地邮政管理局对接,摸清底数,全面掌握所属地基层快递网点和快递企业名单参保情况,对未参保的快递网点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进行催保。

请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月填报《基层快递网点工伤保险参保情况表》(附件1)和《基层快递网点工伤保险催保情况表》(附件2),并于每月20日前将电子版及扫描件(加盖公章)报送至指定邮箱,作为完成情况的佐证材料。

联系人:冯宏

联系电话:13803480565

邮箱:8751217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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