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23-86010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2023年10月20日 | |
标 题: | 关于印发《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吕人社发﹝2023﹞46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10月20日 |
吕人社发﹝2023﹞46号
吕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人社局各科室及局属事业单位:
现将《吕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吕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0月20日
吕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改革和规范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局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财经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使用机关财政性预算资金或部门自筹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产品、办公设备、家具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如保险、租赁、印刷等。
第三条 机关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任何方式干扰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 按相关规定应当纳入政府和行业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由机关规划财务科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没有纳入政府和行业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由规划财务科按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机关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凡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由规划财务科会同办公室组织实施;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由规划财务科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遵循保证质量,注重效益,满足需要,提高效率的精神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规划财务科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进行科学论证,并核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机关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中,参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参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本办法中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本办法中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机关成立的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是机关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领导小组成员由局领导和市纪委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规划财务科、基金监管科(内审机构)及相关中心或科室的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一)领导机关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二)审查批准机关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研究决定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对采购及招标投标承办单位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定期向党组会汇报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第十一条 规划财务科是负责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机关有关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接受项目承办单位的采购申请,审核项目承办单位起草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招标及竞争性谈判等文件,确定采购方式;
(三)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有关项目的招标;
(四)组织机关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的采购活动;
(五)负责组织对中标、成交候选人的考察;
(六)对采购及招标投标相关文件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七)对成交供应商的履约表现进行反馈;
(八)完成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办公室会同政策法规科负责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技术性等事项。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采购及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做好采购及招标前期的项目立项、方案设计等准备工作;
(二)起草参加机关所组织的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招标及竞争性谈判等文件和合同文本;
(三)负责审核委托招标机构所编制的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性事项;
(四)组织供应商现场考察;
(五)负责对招标及竞争性谈判等文件中技术方面的问题进行答疑和释义;
(六)参与评标;
(七)需要进行考察的采购项目,参与考察;
(八)负责与供应商洽谈、签订合同,并报招投标办备案;
(九)负责合同的履行及项目完成后的验收、售后服务等事项;
(十)项目完成后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三章 集中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十三条 采购限额达到以下标准的项目, 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内):
1.全省统一集中采购项目,由办公室集中采购需求后,通过“政采云”平台的项目采购系统依法组织采购。
2.多频次、小额度(货物和服务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下,工程采购金额60万元以下)的通用类商品,按照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其中10万元以下采用电子直购方式采购;货物、服务类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工程达到60万元的项目按照框架协议确定的规定、方式,按电子竞争方式采购。
(二)机关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下同)的项目;
(三)行政办公、后勤等设备设施的采购,货物、服务单项或批量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
(四)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五)依照有关规定,必须实行集中采购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机关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一般不少于3家的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一般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某一特定的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六)询价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一般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采购项目,其采购方式由机关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一)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由机关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二)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由规划财务科按以下原则确定: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满足服务配套的要求,必须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由招投标办确定按询价的方式采购。
第十六条 凡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由规划财务科参照本办法确定采购方式,自行组织采购,并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备案。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
1.项目承办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做好招标前期的准备工作;
2.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或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招标机构;
3.招投标办会同项目承办单位按招标机构的要求提供项目材料,并约定招标活动的时间安排;
4.招投标办会同项目承办单位审核招标机构所编制的招标文件;
5.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评委人选,并授权其参加招标机构组织的开标评标活动确定中标人;
6.项目承办单位与中标人洽谈合同,按机关有关规定签订合同;
7.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磋商)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成立谈判(磋商)小组。谈判(磋商)小组成员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谈判小组制订谈判(磋商)文件。谈判(磋商)文件由项目承办单位拟订,规划财务科审核,谈判文件中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磋商)的供应商名单。谈判(磋商)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磋商),并向其提供谈判(磋商)文件;
(四)谈判(磋商)。谈判(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确定拟成交供应商。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磋商)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由规划财务科将竞争性谈判结果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六)签订合同。项目承办单位与成交供应商洽谈合同,按机关有关规定签订合同;
(七)履行合同。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条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进行询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在基本了解掌握市场行情的情况下,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报出最终报价,确定拟成交供应商;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结束后,招投标办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将询价结果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供应商;
(五)签订合同。项目承办单位与成交供应商洽谈合同,按机关有关规定签订合同;
(六)履行合同。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由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充分陈述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与规划财务科协商一致后,经招投标办审核,由办公室会同规划财务科组织采购。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采购后,短时间内发生同样项目采购,且市场行情变化不大的,由项目承办单位向招投标办出具书面报告,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参照前次采购结果组织洽谈、签订合同。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参加机关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公正廉洁、保守秘密、按章办事、不徇私情,积极努力地做好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包括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与供应商或者与采购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供应商、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及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采购评审过程中的任何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机关委托的招标机构和招标投标咨询机构,违反国家招标投标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信息的,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损害机关利益的,机关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纪委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对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当事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应追究科室或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第二十八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我单位采购项目,给机关造成损失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市纪委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和机关规划财务科应及时受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规划财务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