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24-51604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2024年04月26日 | |
| 标 题: | 关于批转《2023年度吕梁市基层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吕人社职发﹝2024﹞29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04月26日 |
吕人社职发﹝2024﹞29号
关于批转《2023年度吕梁市基层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经研究,同意吕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2023年度吕梁市基层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23年度吕梁市基层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
吕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2023年度吕梁市基层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
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 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全省基层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晋人社厅函﹝2018﹞1090号),结合我市基层卫生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现就2023年度吕梁市基层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组织管理
2023年度全市基层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管理和指导下,由吕梁市基层医疗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审范围
(一)人员范围
我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医、药、护、技工作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在职在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1.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2.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开始收受申报评审材料之日为界);
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
4.公职人员受到政务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
5.医疗事故责任者三年内;
6.医疗差错责任者一年内;
7.申报年度内严重违反医德医风、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严重缺失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评审专业范围
申报人员可根据自己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实际,参照《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确定评审专业。
申报评审的专业,原则上须与现从事专业和现有职称专业相一致。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医疗类、护理类职称,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由其他临床医学专业转岗申报全科医学、儿科、急诊医学基层主任医师或基层副主任医师,可直接申报,但所取得的职称只能在全科医学、儿科、急诊科等相应的岗位上聘任。
三、基层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设置及效用
基层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分为“县级”和“乡镇社区级”,设置基层主任医(药、护、技)师和基层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
基层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适用于县级医院、县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基层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取得“基层主任医(药、护、技)师(县级)和基层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县级)”资格,可以在全省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聘任相应的专业职务;取得“基层主任医(药、护、技)师(乡镇社区级)和基层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乡镇社区级)”资格,可以在全省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中聘任相应的专业职务。
取得相应基层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并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聘任的任职年限,可作为参加基层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评审的依据,不能作为参加非基层的卫生系列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评审的依据。
四、申报评审条件
(一)品德条件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二)学历和资历条件
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申报基层主任医(药、护、技)师
1.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任现职满5年。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龄满25年,任现职满5年。
3.具备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龄满30年,任现职满5年。
(2)基层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1.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任现职满5年。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龄满20年,任现职满5年。
3.具备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龄满25年,任现职满5年。
关于学历认可,均以本单位经过学历学位清查认定核实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承认的,与本人所实际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为准。非医、药卫生类院校取得的与医药科学研究、临床诊疗、护理等明显相关专业的学历,按医疗卫生类相近专业对待。
任现职年限须满5年(实算至2023年底),即为2018年底前聘任。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晋人社厅函〔2019〕1006号)中与卫生系列职称对应的职业资格,符合评审条件的,可申报高一级职称。
(三)专业能力条件
基层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要求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能应用于实际工作,有较丰富的基层卫生工作实践经验,能熟练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及危急重症抢救等;能积极参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具有较强的业务组织指导能力,能够指导本专业下级人员的专业技术工作; 能够规范书写与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医学文书及资料(如病历、诊断报告、治疗方案、健康管理档案、突发公共卫生、妇幼保健事件或疫情处理报告、分析或讨论报告、技术工作总结等);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岗位所应承担的工作任务,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晋升正高不少于35周,晋升副高不少于40周,工作成绩突出。
1.副主任医师
临床、口腔、中医类别: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熟练正确地救治危重病人,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
公共卫生类别: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
基于参与的业务工作内容,重点考核申报人在公共卫生现场处置能力、计划方案制定能力、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南制定能力、业务管理技术报告撰写能力、健康教育和科普能力、循证决策能力、专业技术成果产出、科研教学能力、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能力等方面,包含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分析预警)报告、制定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预案和风险评估报告、业务工作计划、技术指导方案制定等内容。
2.副主任护师
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能够正确按照护理程序开展临床护理工作,熟练掌握本专业病人的护理要点、治疗原则,能熟练地配合医生抢救本专业危重病人。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护理人员的能力。
3.副主任药师
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能够参与制定药物治疗方案,对临床用药结果做出准确分析,能及时发现并处理处方和医嘱中出现的各种不合理用药现象,及时提出临床用药调整意见。具有指导下级药师的能力。其中,中药专业还应具备中药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等中药药学服务能力,能够提供中药药物咨询服务,具有中药处方点评工作能力,提供合理使用中药建议。
4.副主任技师
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技师的能力。
5.主任医师
临床、口腔、中医类别: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医师水平的基础上,系统掌握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与技术,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
公共卫生类别: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医师水平的基础上,系统掌握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与技术,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
基于参与的业务工作内容,重点考核公共卫生现场能力、 计划方案制定能力、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南制定能力、业务管理技术报告撰写能力、健康教育和科普能力、循证决策能力、专业技术成果产出、科研教学能力、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能力等方面,包含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分析预警)报告、制定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预案和风险评估报告、业务工作计划、技术指导方案制定等内容。
6.主任护师
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护师水平的基础上,精通护理学某一专科的基本理论知识与技能,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临床实践。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护理人员的能力。
7.主任药师
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药师水平的基础上,精通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本理论知识与技能,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药师的能力。其中,中药专业还应具备中药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等中药药学服务能力,能够提供中药药物咨询服务,具有中药及职责处方点评工作能力,提供合理使用中药建议。
8.主任技师
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技师水平的基础上,精通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本理论知识与技能,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技师的能力。
(四)业绩成果条件
1.科研学术条件
申报基层医疗卫生主任医(药、护、技)师(县级),申报人员须提交任职以来代表个人最高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1项。
(1)任现职以来在国家级或可视同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2)作为主要作者(主编、副主编)出版1部本专业学术著作,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万字。
(3)在市级及以上报刊公开发表的科普文章5篇,每篇字数不少于1500字。
2.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所有申报人员必须认真、如实填写任现职期间或近5年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全面反映本人履行的专业技术岗位职责、完成的本专业工作数量和质量等工作业绩。数量指标应从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的年均基本医疗工作数量或其他岗位工作数量等体现;专业工作质量应通过专业工作取得的效果、做出的贡献、社会同行的认可程度来衡量。
3.病例要求
设病床的临床科室专业人员须填报任现职以来近5年的《常见病、多发病处理或主刀(指导)手术病例一览表》(以下简称《病例一览表》),要求县级50例、乡镇社区级30例,其中每年病例数不少于10%。
在职称评审答辩中,从《病例一览表》中随机抽取5份原始病案。病案须符合原卫生部《病案书写规范》和医疗核心制度要求,能体现申报者所在职级医生的职责,有申报者的查房、分析、修改和签字等内容,并对整个病历书写的规范性进行把关。病历能反映申报者学术水平与业务技术能力,达到正高、副高级别要求。对于外科病案,应有申报者本人术前讨论、术中记录及术后查房记录。
4.专题报告
不设病床或长期在门诊工作的临床类专业以及药、护、技人员须撰写专题报告2例,其他人员须撰写一份《专题报告》。专题报告要反映本人专业特长和专业技术水平,体现申报者主要学术水平与业务技术能力,要实事求是,字数为2000字左右。
公共卫生专业专题报告要体现本人任现职期间在流行病学调查、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疾病及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等方面的能力。
中医药专业专题报告要体现本人任现职期间运用中医药理论指导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的经验和体会,能反映其专业实践能力和水平。
全科医学专业专题报告要体现本人任现职期间在常见病多发病诊疗、预防保健和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方面的能力和业绩,包括签约居民数量、接诊量、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等指标。
(五)考核条件
1.工作实绩考核:申报基层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须参加以工作业绩为核心的工作实绩考核,如实填写《山西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实绩考核表》。《山西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实绩考核表》要求科主任、院长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在单位公示5天以上。
2.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申报基层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人员,必须参加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累计不少于5次,申报评审当年或上一年度考核结果须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任职年限不作计算,考核合格年限可累计计算。
(六)下乡条件
根据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推进优质资源下沉的指导意见》(晋卫〔2014〕29号)《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计生委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卫人〔2016〕2号),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师在晋升基层副主任医师前应当到基层累计服务1年;晋升基层主任医师到基层或下一级医院累计服务6个月,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正高级职称。受组织指派,承担援外、援藏、援疆、援青、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的执业医师(任现职期间内)援派工作经历可视为服务基层工作经历。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工作后五年之内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对下乡可不作要求。
(七)专业考试条件
我市基层医疗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行考评结合的评价方式,副高级职称专业考试成绩有效期3年,正高级职称实行综合评审的方式。
(八)专业工龄的计算
专业工龄是专业技术人员自参加工作以来,实际从事某一专业技术工作的在岗合计年限。关于专业工龄计算的起始时间,以本人档案中原始记载的,取得中等及以上专业教育学历、或高级中学毕业经相应专业培训以后,实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为准;军队转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本人服役期间提干之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为准,实算至2023年底。即:要求专业工龄满20年,为2003年底前从事本专业工作;要求专业工龄满25年,为1998年底前从事本专业工作;要求专业工龄满30年,为1993年底前从事本专业工作。
五、其他政策
援外、援藏、援疆、援青、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相关政策执行。
六、申报程序
(一)严格申报推荐程序
1.个人自主申报。实行职称评聘分离,专业技术人才不受用人单位岗位职数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申报。
2.实行民主评议。用人单位成立由群众代表、同行专家、单位领导和科研管理部门代表共同组成的评议组,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议,单位根据评议组意见,出具鉴定意见。
3.逐级审核申报。由各主管部门或各县(市、区)人社局审核后报送高级评委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人事档案已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出具鉴定意见,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评委会;未办理人事档案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出具鉴定意见,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评委会。
(二)设立绿色通道
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的县(市、区,首次申报职称可比照本单位同等学历、同等资历、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
七、工作要求
(一)严格申报推荐程序。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推荐工作,实行“三公示”制度,即评审条件程序公示,个人申报材料公示,民主评议意见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推荐。
(二)严肃评审工作纪律。申报人员及推荐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实行“双承诺”制。申报人及所在单位要在评审表中相应栏目内,对申报人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签字确认。申报人员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其它事宜
材料收审、现场答辩时间、地点等具体事宜另行通知。本《安排意见》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
全省卫生技术高级职称申报评审专业目录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001 | 心血管内科 | 030 | 肿瘤外科 |
002 | 呼吸内科 | 031 | 放射肿瘤治疗学 |
003 | 消化内科 | 032 | 急诊医学 |
004 | 肾内科 | 033 | 麻醉学 |
005 | 神经内科 | 034 | 病理学 |
006 | 内分泌 | 035 | 放射医学 |
007 | 血液病 | 036 | 核医学 |
008 | 传染病 | 037 | 超声医学 |
009 | 风湿病 | 038 | 康复医学 |
011 | 普通外科 | 039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基础检验 |
012 | 骨外科 | 040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化学 |
013 | 胸心外科 | 041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免疫 |
014 | 神经外科 | 042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血液 |
015 | 泌尿外科 | 043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微生物 |
016 | 烧伤外科 | 044 | 临床营养 |
017 | 整形外科 | 045 | 医院药学 |
018 | 小儿外科 | 046 | 临床药学 |
019 | 妇产科 | 047 | 护理学 |
020 | 小儿内科 | 048 | 内科护理 |
021 | 口腔医学 | 049 | 外科护理 |
022 | 口腔内科 | 050 | 妇产科护理 |
023 | 口腔颌面外科 | 051 | 儿科护理 |
024 | 口腔修复 | 052 | 病理学技术 |
025 | 口腔正畸 | 053 | 放射医学技术 |
026 | 眼科 | 054 | 超声医学技术 |
027 | 耳鼻喉(头颈外科) | 055 | 核医学技术 |
028 | 皮肤与性病 | 056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
029 | 肿瘤内科 | 057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基础检验技术 |
058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化学技术 | 090 | 寄生虫病控制 |
059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免疫技术 | 091 |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
060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血液技术 | 092 | 卫生毒理 |
061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微生物技术 | 093 | 妇女保健 |
063 | 普通内科 | 094 | 儿童保健 |
064 | 结核病 | 095 | 微生物检验技术 |
065 | 老年医学 | 096 | 理化检验技术 |
066 | 职业病 | 097 | 病媒生物控制技术 |
067 | 计划生育 | 098 | 病案信息技术 |
068 | 精神病 | 099 | 口腔医学技术 |
069 | 全科医学 | 103 | 地方病控制 |
070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108 | 消毒技术 |
071 | 中医内科 | 109 | 输血技术 |
072 | 中医外科 | 110 | 药物分析 |
073 | 中医妇科 | 111 | 心电图技术 |
074 | 中医儿科 | 112 | 脑电图技术 |
075 | 中医眼科 | 113 | 全科医学(中医类) |
076 | 中医骨伤科 | 114 | 中医肿瘤学 |
077 | 针灸科 | 115 | 中西医结合内科 |
078 | 中医耳鼻喉科 | 116 | 中西医结合外科 |
079 | 中医皮肤科 | 117 | 中西医结合妇科 |
080 | 中医肛肠科 | 118 | 中西医结合儿科 |
081 | 推拿科 | 119 | 介入治疗 |
082 | 中药学 | 120 | 重症医学 |
083 | 职业卫生 | 121 | 中医护理 |
084 | 环境卫生 | 125 | 疼痛学 |
085 | 营养与食品卫生 | ||
086 | 学校卫生与儿少卫生 | ||
087 | 放射卫生 | ||
088 | 传染性疾病控制 | ||
089 |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