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24-51613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24年06月24日
标      题: 关于批转《吕梁市中小学教师系列及基层中小学教师系列中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吕人社职发﹝2024﹞32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6月24日

                          吕人社职发﹝202432             

关于批转《吕梁市中小学教师系列及基层中小学教师系列中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吕梁市教育局制定的《吕梁市中小学教师系列及基层中小学教师系列中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吕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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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吕梁市中小学教师系列及基层中小学教师系列中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

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1〕28号)《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意见(试行)》(晋教〔2023〕3号)要求和《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3〕86号)精神,现就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及基层中小学教师系列中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组织管理

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及基层中小学教师系列中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在吕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管理和指导下,由吕梁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审范围

(一)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全市范围内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在聘(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人员所从事专业须与其申报专业一致。

(二)基层中小学教师系列:设立专属基层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设置副高级和中级两个层级,职称任职资格名称为基层中小学高级教师和基层中小学一级教师。市乡镇及以下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中小学)中,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聘(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不含县市、) 中心城区学校,包括从事思想政治类教育和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学、历史、地理、科学、艺术(音乐、美术)、 体育与健康、信息科技(信息技术)、劳动、心理健康教育、通用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研究性学习)、幼教、安全等学科教学人员。申报人员按所从事专业申报职称,须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聘用且兑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资(从机关流动到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除外)。

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1.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2.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开始收受申报材料之日为界);

3.离岗退养人员;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评审条件

(一)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按照《吕梁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指导条件》执行(见附件1)。

二)基层中小学教师系列,按照《山西省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指导条件》执行(见附件2),报基层中小学一级教师职称的需达到基层工作年限5年,申报基层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的需达到基层工作年限10年。同年度不得同时申报两种类型的职称。 

(三)所有申报人员需按照《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教师师德承诺书和师德档案的通知》(教师20198)提交师德档案、“双减”承诺书。学校(单位)应做好申报人员的师德考核评价,考核结果符合要求的方可推荐申报。

(四)申报人员必须参加年度考核,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的,当年聘期计入任职年限。 

(五)受派参加援疆的教师,支援四川、云南的教师,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条件参评。

四、岗位核定

根据吕梁市人社局 吕梁市教育局《关于转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人社发20241《关于落实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吕人社函〔2024〕231号)文件精神,各县(市、区)按照新的中小学教师岗位的结构比例核定各学校各层级岗位数量,在空缺岗位职数内自主申报。

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设置副高级和中级两个层级,各县(市、区)要根据乡镇区划调整等情况,合理界定本县(市、区)基层学校范围。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基层学校清单目录,报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后,分别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教育部门,岗位数量按不超过乡村中小学常设岗位总量的10%确定,其中高级、中级岗位比例为3:7。 

落实倾斜政策,在聘初级岗位教师,教龄满20年或距本人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可不占用学校中级岗位数额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评审;在聘中级岗位教师,教龄满25年或距本人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从教期间获得过设区市市级及以上表彰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中记功以上奖励的,可不占用学校高级岗位数额直接参加副高级职称评审。确保符合条件的教师“应评尽评、应聘尽聘”。

五、申报程序

(一)个人自主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在空缺岗位职数内均可申报。

(二)精心组织实施。由县教育、人社部门共同制定本区域《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及基层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实施方案》,公布各学校(单位)空缺岗位职数情况,明确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及日程安排,方案报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审核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实行民主评议。各学校(单位)制定具体的《推荐申报实施细则》,成立由教师代表、同行专家、单位领导和科研管理部门代表共同组成的评议组,对申报人员的师德师风基本条件、教育教学工作、专业理论、育人工作及业绩成果等进行综合评议、量化赋分并排出名次顺序。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由学校(单位)将综合评议、量化赋分结果统一填写在《评审表》单位鉴定意见栏内。

(四)逐级审核申报。按照市、两级管理权限,学校(单位)申报材料,经教育主管部门和县级人社局共同审核、签字、盖章后统一推荐报送,不接受个人申报。县级由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共同出具《推荐意见函》市级由市教育局出具《推荐意见函》

工作要求

(一)夯实主体责任申报学校(单位)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明确校长(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申报学校(单位)要做到精心组织、认真审核、严格程序,把好学校推荐一关。县级教育部门和人社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各学校(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所有申报材料做到“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

(二)落实“三公示”制度。充分保障广大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接受广大群众监督各学校(单位)要严格实行三公”制度,即评审条件、个人申报材料、民主评议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推荐申报

(三)严格实行“双承诺”制度。申报人及所在单位要在评审表相应栏目内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做出承诺,并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签字确认。

(四)全面规范课堂教学评价工作。各县(市、区)中小学一级教师(含基层中小学一级教师)的课堂教学评价工作由县(市、区)人社、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可采取现场讲课(述职)或课堂教学视频录制的方式进行,备课时间30分钟,讲课(述职)时间不超15分钟,课堂教学评价工作方案报市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方可实施,组织实施过程中市评审委员会派专人现场监督指导。课堂教学评价结束后,形成评价结果报告,由县(市、区)人社、教育部门同时加盖公章上报市评审委员会。 

全市高级教师(含基层中小学高级教师)、市直学校一级教师的课堂教学评价采取课堂教学视频录制的方式,由市人社、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课堂教学评价材料由教育部门统一留底备查,优秀率不超过30%,不合格率不低于5%,市评审委员会对评价结果进行抽查。

(五)严肃工作纪律。各级部门要严格执行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8号)有关规定,申报人员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教育教学成果或者采取其不正当手段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3年内不得申报;申报人所在学校(单位)、各级推荐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各级各部门、职称管理工作人员在审核推荐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吃拿卡要等行为,可通过来信、来电等方式向市人社、教育部门反映,为便于核实、反馈有关情况,反映人需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358—8227323,来信地址:吕梁市国投财经中心D座817室。

、其他事项

(一)本次职称评审条件截止时间到2024年6月30日,中小学教师职称聘任时间应从取得相应职称任职资格后,学校聘任(以兑现岗位工资时间为准)时间开始计算。

(二)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学校,要抓紧时间组织参评教师的申报推荐、考核评价等工作,务必于7月15日前将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及基层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实施方案报市人社、教育局审核备案,8月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名单及系统数据报市评审委员会,考试(答辩)于8月上旬进行。

本安排意见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

咨询电话:03588355216

附件:1.吕梁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指导条件

      2.山西省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指导条件 


附件1

吕梁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指导条件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完善符合中小学教师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评价制度,引导广大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山西省教育山西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指导条件。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条件适用于全范围内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市、县(市、区)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可参照本标准条件参加职称评审。

二、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积极承担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

申报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具体专业不作要求;取得较高级别学校教师资格证人员,到较低级别学校任教,可视为具备相应资格;无小学及以上教师资格证幼儿园教师须具备幼儿教师资格证。

承担班主任等教育教学工作指担任班主任、团队辅导员、年级组长(不含教研组长)、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学校艺体及综合实践活动负责人、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等,校领导、教务主任、政教主任、学校共青团、少先队工作负责人可视同于学生管理工作。未承担以上工作的教师,要积极配合学校及班主任,通过参与学生社会实践、班团队会、家校沟通等开展育人工作。

不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或未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的中小学教师、校长不得申报。

(三)任现职后近5年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及以上等次(不含“基本称职”)

(四)按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培训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

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条件,坚持正常工作。

(六)城镇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及教研员晋升中小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均须具有1年以上农村学校任教经历(通过交流方式任教、通过支教方式任教或已有1年以上农村学校工作经历均可)。参加援疆、援藏工作1年以上视为支教经历。

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在同一所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连续任职满6年及以上的在任校长(含其他校领导)和连续任教满6年及以上且完成一轮教学任务的在编在岗专任教师,须具有1年以上交流轮岗经历(在山区农村学校任教满9年或在条件更为艰苦的边远农村学校、教学点任教满6年的教师,自愿继续留校任教的,视为具有交流经历)。

(七)中小学教师评聘各级别职称(职务),除必须达到上述标准条件,还应分别具备各级别职称(职务)标准条件。

三、各级别职称(职务)指导条件

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指导条件

1.资格、资历

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2.专业理论

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考试答辩成绩为合格以上(含合格等次。

3.育人工作

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从教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担任过班主任、团队辅导员或年级组长主任3以上或承担课外活动小组、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等工作3年以上,所带小组、社团参加竞赛、比赛等获得过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或个人获得过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师德标兵、楷模、德育工作者)称号;或在育人工作中有较大创新成果在县域及以上范围产生很好影响和推动作用,经市评审委员会认可。没有班主任岗位设置的教育事业单位可不作要求。

4.教学工作

1教学经验丰富,胜任本学科教学。中学教师从教以来须承担本学科(1-3年级)两次以上循环教学工作或连续承担三届以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达不到循环条件的,须承担本学科教学工作6年以上。小学教师从教以来须承担本学科(1-6年级)教学工作或按照高、低学段完成本学科两次以上循环教学工作

2根据课程改革需要开设选修课或开发校本课程,独立指导学生开展实验、实习、社会实践和研究性学习,教学效果优良。

3)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担任校长、副校长的授课时数分别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标准工作量的1/4、1/3,承担教学任务的教管、教辅人员的授课时数不得少于本校同学科教师标准工作量的1/2,并提供近一学年的本人书写的规范教案(学案)。农村学校因课程计划、学校规模等原因课时较少的,任教教师应有其他教学工作量作为补充(由学校及上级教育部门出具原因证明)。 

4)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教学态度认真严谨,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学生评教和教师评议优秀率达到70%以上,是学校和当地公认的教学骨干。

5)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在基层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不少于5年,在现任岗位从事教科研工作不少于5年或从事专职教科研工作不少于15年。在县(市、区)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研究课、观摩课或专题讲座年均不少于6次且任期内至少3次在市级及以上范围开设。专职从事电教、装备、招生、督导等工作的人员及按教育管理专业评聘中小学教师职称的校(园)长参照此条执行。

5.教科研工作

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教师(不含教研员)和按一线教师申报的校、园长须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1)积极参加课题研究、教改实验等活动,主持(含主要参加者)过县级以上研究项目,通过成果鉴定或有项目结题。

2)对任职以来发现的本校(地)教育教学中存在问题及其探索过程、解决方法、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产生的作用有着独立思考和见解,并形成材料。提供的材料不少于3篇,其中必须有1篇所教学科教学案例,1篇所教学科专业性文章(2000字左右)。教学案例须经市评审委员会审查达到合格以上。经验总结、课题研究报告、教改实验报告须经市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查评价,确认对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有借鉴和参考作用。

3获得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或教学能手或教学名师。

教育事业单位的非一线教师和校、园长(不含按一线教师申报的校、园长),须在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教育教学论文2篇;或市级学术刊物(期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4篇(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不含论文集和增刊以及相关学科各级各类学术会议的交流材料,所发表文章必须与本人所从事的学科或专业相关)或有专业论著、译著,正式出版发行且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受聘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乡土教材、选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学参考书、教师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本人撰写在2万字以上,编写的教材在县级及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正式出版。

6.专业示范

1)中小学(园)任期内在校级及以上范围进行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讲座不少于5次,其中至少有1次在县级及以上范围进行,且获得好评(提供教案或讲稿,课堂教学评价表和县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的证明等原始材料);其他人员任期内在校级及以上开展教学研究课、示范课或学科讲座不少于5次,其中至少有1次在县级及以上范围进行。

2)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经学校安排,有计划地指导过2名以上教师,被指导教师在教育教学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绩(提供能反映指导青年教师过程的原始材料和近两学年的指导小结)。

3在聘中级岗位教师,教龄满25年或距本人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从教期间获得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师德先进个人(师德标兵)四有好老师;学科带头人、教学名师(名校长)、骨干教师、教学能手保教能手);音乐、体育、美术教师获得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综合性活动表彰奖励。或获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中记功以上奖励的,可不占用学校高级岗位数额直接参加职称评审,通过评审的教师直接聘用至相应岗位。

4)教育事业单位的非一线教师和校、园长(不含按一线教师申报的校、园长)须在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获得县级以上综合表彰或市级以上教育部门表彰。

)一级教师职称评审指导条件

1.资格、资历

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2.专业理论

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组织的答辩考试成绩为合格以上(含合格次。

3.育人工作

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从教以来担任过班主任、学生辅导员或年级组长(主任)等2年以上或担任过课外活动小组、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等工作3年以上;或所带班级、课外活动小组或个人等获得过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或在育人工作中有较大创新成果在学校产生很好影响和推动作用,经市评审委员会认可。没有班主任岗位设置的教育事业单位可不作要求。

4.教学工作

1)教学经验比较丰富。中学教师须承担本学科(1-3年级)1次以上循环教学工作或承担二届以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达不到循环条件的,须承担本学科教学工作4年以上。小学教师须承担小学一至六年级本学科教学工作或按照高、低学段完成本学科两次以上循环教学工作。 

2)任职期间能够根据课程改革需要开设选修课,独立指导学生开展实验、实习、社会实践和研究性学习或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

3)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担任校长、副校长的授课时数分别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标准工作量的1/4、1/3,承担教学任务的教管、教辅人员的授课时数不少于所任教学科教师标准工作量的1/2,并提供近一学年的本人书写的规范教案(学案)。农村学校因课程计划、学校规模等原因课时较少的,任教教师应有其他教学工作量作为补充(由学校及上级教育部门出具原因证明)。 

4)教学态度认真严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在学校组织的教学质量评估中成绩良好。所教学生对其教学评价良好,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70%以上,是学校公认的教学骨干。

5)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在基层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不少于3年,在现任岗位从事教科研工作不少于2年。在校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研究课、观摩课或专题讲座年均不少于6次,其中至少3次在县级及以上范围开设,对提高县域内学科教学质量做出显著成绩,当地教师测评满意率在70%以上。专职从事电教、装备、招生、督导等工作且评聘中小学教师职称的人员参照此条执行。

5.教科研工作

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须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1)积极参加课题研究、教改实验等活动,主持或参与过校级以上课题研究项目。

2)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对任职以来发现的本校(地)教育教学中存在问题及其探索过程、解决方法、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产生的作用有独立思考和见解,并形成材料。提供的材料不少于2篇,其中必须有1篇所教学科教学案例。教学案例须经市评审委员会审查达到合格以上。经验总结、课题研究报告、教改实验报告须经市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查评价,确认对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有借鉴和参考作用。

3)教育事业单位的非一线教师,须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或市级学术刊物(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一致的教育教学论文2篇(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不含论文集和增刊以及相关学科各级各类学术会议的交流材料,所发表文章必须与本人所从事的学科或专业相关);或有专业论著、译著,正式出版发行且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或受聘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乡土教材、选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学参考书、教师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本人撰写在1万字以上,编写的教材在学校及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

6.专业示范

1)在校级以上开展教学研究课、示范课或学科讲座不少于3次;校长在校级及以上范围进行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讲座不少于3次,并至少有1次在县级及以上范围进行,且获得好评(提供教案或讲稿,课堂教学评价表和学校以上单位的证明等原始材料)。

2)在培养、指导青年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经学校安排,有计划地指导过2名以上教师,被指导教师在教育教学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绩(提供能反映指导青年教师过程的原始材料,近两学年的指导小结)。

)二、三级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二、三级教师标准条件由各县(市、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四、有关标准的说明

(一)本标准中除有特殊规定外,均指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从事本专业或本学科领域的工作、业绩情况。申报人员的各项工作业绩应经过单位推荐、核实后取得,凡未经过单位推荐、核实所取得的业绩一律不予认可。

(二)本标准中有级别要求所称“市”指“省辖市”,“县”指“县和县级市、区”,“乡”指“乡、镇”。

(三)农村学校指驻地在乡、镇(不含县城所在镇)以下的学校。按农村教师申报的人员须近3年以来在乡、镇及以下学校任教。

(四)本标准中有级别要求的内容为基本要求,如获得更高级别的符合相应要求。

(五)本标准中同一内容的业绩不重复使用。

(六)正式出版的学术论著不含习题集、教辅资料等。发表的论文应可通过中国知网、清华同方、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国内主流文献数据库检索到;出版论著的ISBN书号及核字号CIP能从中国新闻出版信息网查询到。

在单位内部交流的论文及经验总结、课题研究报告、教改实验报告等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出具评价意见。

受聘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乡土教材、选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学参考书、教师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评价意见。

(七)中小学教师课时工作量以省教育厅有关要求为准,列入教学计划的活动课应计算为课时。

(八)学历及专业有关问题

1.本标准中所指学历为国家有关部门承认的学历(本标准中所指学历为国民教育序列,即纳入国家教育计划的教育系列,其主管部门是教育部。国民教育系列中高等教育序列是指普通高等全日制毕业生、自学考试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广播电视大学毕业生、远程教育毕业生等,颁发的文凭都是在教育部电子注册的,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是被国家和社会承认的)。

2.2015年以前参加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所学专业与所教学科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其取得规定的相应层次学历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10年申报一级教师,或者取得相应规定层次学历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15年申报高级教师,视为符合学历和专业要求。

3.2016年以后参加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所学专业应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学士及以上学位在小学和农村初中从事英语教学,申报英语专业可视为合格学历。

4.从2016年起,因工作需要,在文、理科及特殊专业之间转换工作岗位的人员,须先进行专业转评,满1年后方可按新的专业申报高一级职务。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工作业绩合并计算,但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专业须与申报专业一致。

(九)有关人员申报身份问题

1“教育管理”专业仅限校(园)长正职申报,其他人员应选择所主要从事专业申报。按照“教育管理”专业申报高级教师的人员,须担任校(园)长3年以上。担任校(园)长职务的申报人员,须取得校(园)长培训合格证,所担任职务及时间以岗位聘用合同或任职文件为准。

校长正职坚持一线教学工作并完成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也可按一线教师申报。

2.申报人员应按现所在岗位申报,并在“单位类型”中如实填写有关项目,如“城市高中”、“城市初中”、“农村初中”、“农村小学”等。在中学、幼儿园、小学等不同岗位工作过的人员,应在工作经历中予以体现。其中取得较高级别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到较低级别学校任教可以直接申报高一级职务;取得幼儿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到中学任教3年以上,可以直接申报高一级职务。

3.在各级教研室、电化教育馆等专门从事中小学教育、学前教育和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可按非一线教师申报,申报评审条件按相应层次教研员执行。

4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教育机构,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具有办学资质,具有规范的教学计划。在该类机构中长期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可按教师申报,否则须按教研员申报。

(十)有关学术技术称号问题

本标准中有关的学术技术称号有:

国家级: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百千万工程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优秀专家。

省级:省委省政府授予的省优秀专家、享受省政府特殊贡献津贴专家、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省特级教师以及省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学名师和教学能手。

省辖市:省辖市党委、政府授予的“优秀专家”、享受省辖市政府特殊贡献津贴专家、省辖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省辖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以及市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

县级:县级党委、政府授予的“优秀专家”、县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县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以及县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

(十一)有关表彰问题

各类表彰奖励以政府部门组织的为准,非政府部门组织的原则上不予认可。

政府综合表彰是指以各级政府名义开展的综合性表彰;省、部级政府综合表彰包括以省政府名义开展的综合性表彰和教师节期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联合表彰的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

综合表彰是指由政府授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的综合性表彰以及教师节期间经政府或授权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联合表彰的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

其它受到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它业务主管部门教育教学工作表彰的,相应降低一个级别使用。

对于个别专业性较强的专业,由业务主管行政部门进行的表彰,评委会可根据其规范程度予以认定。

校(园)长有关要求学校(幼儿园)获得的综合性集体表彰有:党委政府命名的文明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命名的综合性示范学校(幼儿园)、教育工作先进单位、教育教学先进单位、文明标兵学校等,县区及以下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命名的“文明学校”可视为综合性集体表彰。

班主任、班集体表彰是指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综合性班主任、班集体表彰,单项或在某次活动中进行的表彰不予认可;团队辅导员、团支部、少先队表彰是指由共青团少先队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综合性表彰,单项或在某次活动中进行的表彰不予认可。

教学成果奖励是指由政府或政府授权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要求,规范评选的优秀教学成果。

其它未列入的表彰,由评委会根据其规范程度经集体讨论达成共识后予以认可,凡未经评委会达成共识的一律不予认可。

(十二)关于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问题

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以基础教研部门组织的为主,在某次活动中举办的优质课不予认可,须附本人教案和专家评价意见,获奖附奖励证书,同时须在评审简表中标明主办部门、获奖等级、文件号、奖励证书编号等。

2016年起,示范课、观摩课应以文件或简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凡没有以文件、简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的示范课、观摩课一律不予认可。

电教部门组织的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内容的优质课,实验装备部门组织的物理、化学、生物、科学4个学科实验内容的优质课予以认可。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优质课应体现信息技术在学科教学中的应用,突出教学手段和教学方式的创新,实验优质课应以实验教学内容为主,突出实验设计和方法的创新,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优质课、实验优质课须同时提供相关光盘或录像。

(十三)教科研课题问题

教科研课题指教育科研部门、基础教研部门组织鉴定的教科研课题。课题一般应具有立项、开题报告、课题研究方案、研究过程、中期报告、结题报告等阶段,须附立项报告、研究过程材料、研究报告、结项(鉴定)证书、获奖证书等完备的材料;教科研课题应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对于水平低下的不予认可;教科研课题应有一定的研究周期,并经过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对于研究周期不满1年、没有投入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不予认可。

(十四)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1.能力经历要求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由单位提供证明材料

2.教育教学工作量提供课程安排表及学校有关证明。

3循环教学提供学校教学计划及学校证明材料

4.学生管理工作须附单位有关证明材料、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考核材料和奖励证书等。

5教育教学效果提供学校原始教学效果评估材料及评价意见,年度考核结果须提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表》复印件

6.专题讲座须提供主办方邀请函、有关会议通知、讲稿、讲座等资料。

7表彰、奖励等提供有关证书原件,并在评审简表中注明表彰文件号、证书编号,由相关部门进行查证认定

8.示范引领。申报高级教师由单位出具师德师风表现的证明材料;培养、指导青年教师应提供经单位批准的有关证明材料、被辅导教师的获奖证书等

9.支教和交流轮岗由派出学校与接收学校出具《山西省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登记表》等有关证明材料,同时提供支教和交流轮岗期间原始课程表、考勤表、上课情况评价等资料,并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认可的证明材料。

10综合实践、校本课程和学生社团有关表彰和观摩学习活动以各级基础教育业务主管部门规范组织的为主,受到表彰的应提供有关表彰文件和证书,受到组织观摩学习的须提供教育行政部门会议通知原件、有关活动的视频等影像资料。同时,需提供以下过程性材料:

1)综合实践。综合实践应提供学校综合实践活动的整体规划。研究性学习应提供指导学生选题、设计方案、开展研究、进行成果展示交流,提供完整的过程性材料。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应提供反映活动主题、活动方案、活动小结等方面内容的过程性、常态化材料,应体现教师在活动中发挥的组织、引导、管理作用,同时提供学校或上级部门出具的活动认定意见。

2)校本课程。校本课程应提供学校校本课程规划方案,并按照《学校校本课程规划方案》的要求开发、实施校本课程,教师撰写的校本课程纲要通过学校课程审议委员会审议,校本课程教学活动设计方案、课程学习结果评价等材料齐全。

3)学生社团活动。学生社团要求制度完善,有完整的章程、加入、退出机制,定期开展活动制度,每学年一次的校级展示活动;列入学校校本课程体系的,要有活动计划、活动实施方案、活动评价意见、活动总结等;学生社团辅导教师须提供担任学生社团辅导教师的有关文件、个人在其中发挥的作用等证明材料。

11其他有关材料按要求提供。

五、工作纪律要求

有关人员和组织在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中如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1〕28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应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的要求进行推荐,推荐工作中要按照职称条件公开、申报数额公开、推荐办法公开、个人申报材料公开、民主评议意见进行公示的要求在本单位公开展示不少于一周,凡是未按要求公开的,推荐结果一律无效。

(二)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或延期申报:

1.出现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当年不得申报。

2.违反县(市、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关于规范教师行为有关禁令的,当年不得申报。

3.拒绝承担教学、教研任务和班主任以及支教、交流等工作,或不能履行现岗位职责的,当年不得申报。

4.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或已定性为人为教育教学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受到上级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5.按照《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1〕28 号)要求,凡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员,一经查实,一律拒收材料,取消当年参评或评审通过资格,相关信息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同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通报批评。

(三)申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申报、推荐工作,认真审核申报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签署意见。用人单位在推荐审核过程中,未履行审核主体责任,审核程序不完善、对所推荐人员的资格条件、职业道德及廉洁自律情况把关不严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评委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有其他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标准条件自2024年度开始执行,原评审指导条件停止执行。

附件2

山西省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指导条件(试行)

一、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新时代 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 项准则》,按照“四有”好老师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严谨治学,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三)具备中小学教师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并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学科不限)。

(四)聘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均为称职(合格) 以上等次的次数,达到申报上一级职称基本任期年限的要求。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聘用年限不做计算,考核合格年限可累计计算。

(五)按照规定参加中小学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要求。

(六)身心健康,坚持正常工作。

二、 基层中小学高级教师具体条件

(一)学历经历方面

1.资格、资历

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2.专业理论

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参加各市统一组织的考试(答辩)成绩为“合格”以上(含“合格”)等次。

3.育人工作

模范遵守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5年以上(其中聘任现职以来2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

(二)工作任务方面

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工作量和学校规定每年的授课听课数量。从教以来,中学教师承担本学科(13年级)两次以上循环教学工作或连续承担三届以上毕业班教学工作任务;达不到循环条件的,须承担本学科教学工作6年以上。小学教师从教以来须承担本学科(16年级)教学工作或按照高、低段完成本学科两次以上循环教学工作。提供近一学年的规范教案。

(三)教育教学、教研科研及示范引领方面

具有所教学科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受到学生普遍欢迎,得到同行认可。

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能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教学团队建设中发挥骨干作用。指导培养青年教师在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取得进步。聘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排名前三)县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课题结题1项以上。

2.在本行业学术出版物上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独创性的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

3.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形成独到风格,须撰写并提交3篇2000字以上的高水平经验总结或教学反思或教学案例。

4.主编、参编经国家教材委员会或省中小学教材管理委员会审定通过并纳入《义务教育国家课程教学用书目录》 《普通高中国家课程教学用书目录》《特殊教育学校国家课程教学用书》《体育运动学校国家课程教学用书》《山西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目录》的教科书或地方课程教材,本人主持撰写一个章节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较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著。

5.开设县级以上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术讲座1次以上(需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文件)。

6.教学水平较高,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本学科教育教学类竞赛获得县级二等奖或市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得县级以上教学成果奖。

7.教学成绩显著,获得县级以上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

8.指导学生在学科竞赛或综合性竞赛中获县级二等奖或市级三等奖以上两次(需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文件)。

9.作为班主任其所带班级获得县级以上表彰奖励。

10.师德师风高尚,个人先进事迹得到市级以上综合新闻媒体宣传报道。

三、基层中小学一级教师具体条件

(一)学历经历方面

1.资格、资历

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2.专业理论

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参加各市组织的考试(答辩)成绩为“合格”以上(含“合格”)等次。

3.育人工作

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2年以上。

(二)工作任务方面

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工作量和学校规定每年的授课听课数量。

(三)教育教学、教研科研及示范引领方面

教学态度认真严谨,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一定的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与完成过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撰写过独创性的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

2.在基层学校任教累计满20年且获得长期从教奖励、荣誉证书,或在教书育人工作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在岗一线教师。

3.开设乡镇级以上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术讲座1次以上。

4.指导学生在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本学科竞赛或综合性竞赛中获县级三等奖以上奖励(需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文件)。

5.师德师风高尚,个人先进事迹得到县级以上综合新闻媒体宣传报道。

四、 附则解释

(一)本指导条件是基层学校教师职称的申报条件,非评审通过条件,评审坚持好中选优。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条件,各县(区)条件不得低于全市条件;学校可结合实际,制定学校推荐条件,学校推荐条件不得低于县(区)条件。

(二)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设置副高级和中级两个层级,评审通过后发放相应的任职资格证书,证书中评审通过任职资格一栏对应名称为基层中小学高级教师或基层中小学一级教师。

(三)允许所教专业与所学专业或教师资格证专业不一致的基层中小学教师参与职称评审,对兼任多门学科或转任其他学科的基层教师,所学专业与申报学科、教师资格任教学科交叉认可,所有兼任学科或转任学科的业绩,均可作为有效业绩。

(四)担任过班主任工作的确认方法:

1.艺术、体育、心理健康、劳动技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等特殊学科教师,因学校工作安排,不能担任班主任的,可由参与课外活动、参与班级活动等育人工作的工作量替代担任班主任年限(提供相关材料及学校证明)。

2.幼儿园教师不作班主任年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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