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24-66274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24年08月02日
标      题: 关于转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吕人社发﹝2024﹞32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02日

吕人社发﹝2024﹞32号

关于转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吕梁经开区:

现将《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4〕34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通知》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依法规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

(一)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可按照一般方式或者

告知承诺制方式依法向辖区内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对于服务机构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同级人社部门应当在收到行政审批部门抄送的准予行政许可申请文件后3个月内,进入服务机构检查承诺事项,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3.有3名及以上专职工作人员;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对本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基本情况、业务范围、许可证发放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及时更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档案和台账,建立与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定期信息推送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为依法规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夯实基础。

二、做好人力资源服务备案管理工作

(四)服务机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的,可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备案业务,并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备案。

(五)备案事项主要包括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住所地、服务范围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备案表、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报送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书面回执。

三、积极推进行政许可及备案工作便民化

(六)各县(市、区)人社、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政务信息联通共用,在办理行政许可和备案过程中,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重复提供。要加强经办人员配备和业务培训,既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又保证审批备案服务质量。

(七)切实做好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要贯彻审慎监管、包容监管、柔性监管等新兴管理理念。要充分运用机构承诺、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信息公示、信用监管等监管方式,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健全完善举报投诉制度,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定期不定期对人力资源市场进行清理整顿,重点打击“黑中介”、虚假招聘等侵害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打造更加公平公正的人力资源市场竞争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吕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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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8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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