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24-92762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24年11月07日
标      题: 关于加强城镇公益性岗位管理和补贴规范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吕人社函﹝2024﹞442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07日

吕人社函﹝2024442号

关于加强城镇公益性岗位管理和补贴规范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市场:

近日,审计署太原特派办在山西省2023年度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岚县有2名公益性岗人员不在岗并在其他地方缴纳社保,但人社部门仍给本人发放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情况。开发公益性岗位是就业援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着眼解决当前就业矛盾的现实需要,更是贯彻就业促进法的具体要求。为吸取教训,坚决杜绝作假、吃空饷等情况,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就业保障作用,兜牢民生底线,确保资金安全,确保我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更加规范有效。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和补贴规范发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前存在问题

在工作督导和审计检查中,发现个别县存在以下问题:

(一)个别县(市、区)人社部门不是给用人单位发放公益性岗位的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而是直接给公益性岗位人员发放,包括:岚县、兴县、柳林、交口、石楼、临县;

(二)个别县(市、区)对部分公益性岗位人员不发放社保补贴,只发放岗位补贴,导致公岗人员在其他地方缴纳社保;

(三)有的公岗人员长期不在岗、有的他人顶替岗位上班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用人单位签到等在岗管理印证资料缺失,导致出现冒领岗位补贴等情况;

(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岗位使用、待遇落实等情况的检查监督不到位。

二、加强城镇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59号)、《吕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吕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吕梁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吕人社函〔2023〕274号)有关规定。

1.用人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确定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职责,实行考勤制度;

2.市级、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岗位使用、待遇落实等情况的检查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应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停止其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资格;

3.市级、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各用人单位每季度末向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书面提交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名册(标注变动情况),以及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履职、待遇落实、存在问题等有关情况报告;

4.市级、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电话核实、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辖区内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情况进行抽查,每月抽查不少于1次,每次抽查人数不少于在岗人数的30%

5.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安置、聘用、监督的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公益性岗位人员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获取公益性岗位上岗资格、岗位名额的,取消其上岗资格,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三、加强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规范发放工作

严格执行《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59号)、《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22〕258号)有关规定。

1.用人单位要按月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2.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4.对由各级人民政府开发管理的公益性岗位中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对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具体申报审批程序,执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5.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时的年龄为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再次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省级人社和财政部门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因无序开发、退出机制不畅等造成的公益性岗位相关支出由各级财政自行负担

6.市级、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定期对用人单位申领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情况进行检查。对虚报冒领、骗取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人和单位,除追回所有资金外,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及所在单位的责任

7.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对申请拨付的有关费用必须按规定使用,并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工作要求

1.请岚县立即整改审计署太原特派办在山西省2023年度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将2名公益性岗位人员不在岗期间领取的岗位补贴追回,全部退到财政专户;

2.请岚县、兴县、柳林、交口、石楼、临县立即整改补贴发放工作,严格按照文件规定,从2025年1月起,补贴不得直接发放给个人,必须发放给按照规定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用人单位;

3.请市级、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立即开展自查工作,包括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及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管等工作情况,重点排查开发补贴资金虚报冒领、人员顶岗替岗“吃空饷”等违规现象,加强公岗人员在岗管理,维护资金使用安全。于11月底前将自查报告交回市人社局就业指导科;

4.每季度末,请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汇总统计本县(市、区)公益性岗位人员情况,包括在岗人员数量、在岗期限、人员类别、补贴金额、支出占比等情况,填写《吕梁市公益性岗位情况统计表》,书面报市人力资源市场。12月底,将2024年度情况报回。

吕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7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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