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25-80458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2025年11月27日 | |
| 标 题: | 关于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与工亡认定信息核查联动机制》和《职业病与工伤认定信息核查联动机制》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吕人社函〔2025〕430号 | 发布日期: | 2025年11月27日 |
吕人社函〔2025〕430号
关于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与工亡认定信息核查联动机制》和《职业病与工伤认定信息核查联动机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卫生健康局:
现将我市关于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与工亡认定信息核查联动机制》和《职业病与工伤认定信息核查联动机制》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行。
吕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吕梁市应急管理局
吕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此件主动公开)
2025年11月27日
生产安全事故与工亡认定信息核查联动机制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3〕8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防范瞒报生产事故行为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57号)有关规定,结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整治骗取套取社保基金问题相关安排,为促进我市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申请工亡认定,防范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发生,经协商决定建立吕梁市生产安全事故与工亡认定信息核查联动机制,形成“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配合”的工作格局。具体行动措施如下:
一、明确对接范围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项情形申请工亡的案件信息,可能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上报的线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
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人社部门在工亡认定过程中发现可能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及时与应急管理部门沟通;应急管理部门则对其进行核实与反馈。
二、建立数据对接和反馈机制
人社部门、应急部门应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联络员,通过接办即转的方式,加强工亡认定相关信息的对接工作。即人社部门对工亡案件的信息,要接办即转,于接收当日推送至属地应急部门,应急部门根据事故上报信息进行核对,并将核对结果于5个工作日内反馈至人社部门。
三、严格落实有关工作要求
两部门应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与工亡认定信息核查联动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部门之间密切配合和通力协作,建立各司其职、衔接顺畅、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
职业病与工伤认定信息核查联动机制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3〕84号)有关规定,结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整治骗取套取社保基金问题相关安排,为优化职业病人工伤认定流程,减轻劳动者负担,保障职业病人工伤权益及时落实。经协商决定建立职业病与工伤认定信息核查联动机制,形成“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配合”的工作格局。具体行动措施如下:
一、明确对接范围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情形申请工伤的案件信息:
(四)患职业病的。人社部门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应及时与卫健部门沟通;卫健部门则对其进行核实与反馈。
二、建立数据对接和反馈机制
人社部门、卫健部门应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联络员,通过接办即转的方式,加强工伤认定相关信息的对接工作。即人社部门对工伤案件的信息,要接办即转,于接收当日推送至属地卫健部门,由卫健部门对职业病诊断结论进行核实,于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反馈至人社部门。
三、严格落实有关工作要求
两部门应加强对职业病与工伤认定信息核查联动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加强部门之间密切配合和通力协作,建立各司其职、衔接顺畅、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