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26-26586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2026年03月31日 |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吕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吕人社发〔2026〕11号 | 发布日期: | 2026年03月31日 |
吕人社发〔2026〕11号
关于印发《吕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及局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切实做好我局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我局制定了《吕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同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渠道对外公布,请认真遵照实施,未经公布的检查一律不得实施。
吕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吕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承办科室 |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1 |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 根据举报内容开展稽核被举报人 | 根据举报内容书面或实地核查举报线索 | 基金监管科 | 协商确定 | 专项小组入企检查 | 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 |
2 | 根据督办转办、投诉举报等情形,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的行政检查 | 用人单位 | 1.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试用期。2.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3.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4.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词。5.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公布劳动者个人信息,6.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情况。7.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8.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9.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10.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 劳动监察科 | 协商确定 | 现场检查 | 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 |
3 | 对用人单位是否规范支付劳动者工资、津贴等的行政检查 | 用人单位 | 1.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对不休假职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2.用人单位是否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3.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4.用人单位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赔偿金。5.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 劳动监察科 | 协商确定 | 现场检查 | 根据“双随机”方式确定,每半年1次 | |
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承办科室 |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4 | 对人力资源(劳务派遣) 机构的行政检查 | 人力资源(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 | 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2.劳务派遣单位是否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是否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4.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是否履行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的法定程序。5.用工单位是否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6.按照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履行承诺事项;7.未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擅自开展职业中介活动;8.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业务,未按照规定向人社部门备案;9.是否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名义开展劳务派遣;10.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存在发布违法违规招聘信息以及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问题;11.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未按时足额发放薪酬待遇及缴纳社会保险费;12.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未书面报告人社部门;13.未按照要求及时参加年度统计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14.向求职者收取押金,或者以担保等名义变相收取押金。 | 劳动监察科、人力资源市场科 | 协商确定 | 现场检查 | 根据“双随机”方式确定,每半年1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