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26-26592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2026年04月09日 |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吕梁市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吕人社发〔2026〕17号 | 发布日期: | 2026年04月09日 |
吕人社发〔2026〕17号
关于印发《吕梁市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协议服务机构:
为规范本市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管理,保障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现将《吕梁市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管理制度(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吕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吕梁市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
管理制度(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管理,保障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依据《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晋人社厅发〔2022〕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定点服务协议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工伤险函〔2022〕54号)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经办机构及本市所有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含医疗、康复、辅助器具服务机构)。
第三条 人社行政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督促本级社保经办机构落实本制度各项要求,对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实施全流程监管。
第二章 协议服务机构运营管理
第四条 各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山西省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山西省工伤保险康复服务协议》《山西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服务协议》全部规定,全面履行服务协议义务。
第五条 协议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落实因伤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康复的服务要求。
第六条 协议服务机构发生合并、执业许可证变更、机构名称、所有制性质、法定代表人变更、机构级别、地址、服务范围变更等情形,须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签订协议的社保经办机构提交变更申请。
第七条 工伤职工因与参保单位协调不畅拒绝出院的,协议服务机构应第一时间向社保经办机构反馈并配合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第三章 动态监管与核查
第八条 签订协议的社保经办机构,对协议服务机构的工伤医疗服务行为、费用结算情况开展全面核查+常态化监督,实现监管无死角、全覆盖。
第九条 重点核查项目:
(一) 虚假住院、挂床住院、非必要治疗、过度诊疗、费用分解计收、重复收费;
(二) 冒用他人身份就医、将非工伤治疗费用纳入结算、违规串换医疗服务项目收费;
(三) 向审核机构提供不实材料。
第四章 新机构准入管理
第十条 新申请加入的医疗、康复、辅助器具服务机构,须向辖区社保经办机构提交准入申请,并按(晋人社厅发〔2022〕55号)文件规定,完整准备机构资质、管理制度、安全信誉、信息化建设、社会保险参保情况等审核资料。
第十一条 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严格审核。
第十二条 准入审核全程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审核结果及时向申请机构反馈。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在检查中发现协议服务机构存在本制度第三章第二条所列违规行为的,须立即向本级人社局报告;各县(市、区)人社局介入核实后,指导经办机构及时向市社保中心反馈问题详情。
第十四条 针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协议服务机构,按情节轻重分级处理:
(一) 情节较轻的,由辖区经办机构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二) 情节严重、拒不整改或已造成工伤保险基金重大损失的,由各县(市、区)人社局指导经办机构,依据《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服务协议规定,依法依规终止其工伤保险服务协议,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吕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国家、山西省相关工伤保险政策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实施期间,若上级出台新的管理规定,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