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26-40720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2026年04月08日 | |
| 标 题: | 关于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及职工王昊隐瞒关键事实干扰工伤认定工作的通报 | ||
| 发文字号: | 吕人社函〔2026〕141号 | 发布日期: | 2026年04月08日 |
吕人社函〔2026〕141号
关于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及职工王昊隐瞒关键事实干扰工伤认定工作的通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相关单位:
近期,我局在工伤认定复核过程中发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公司及职工王昊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隐瞒关键事实、干扰行政认定秩序的行为。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情经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公司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机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请求认定职工王昊(身份证号:14**************38)于2023年7月24日12时40分许在上班途中途经长治路与一辆白色奔驰发生碰撞所受伤害为工伤,并提供了吕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141102120230000344号),该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昊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4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RDJ00202300058810011)认定王昊所受该起事故伤害为工伤。
二、核查情况
2026年3月,在对此案进行复核过程中,经与交警部门核实,王昊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141102120230000344号)因事故对方提起复核已被撤销,吕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重新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1411021202300003441号)显示王昊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综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公司及职工王昊未如实说明该事故所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被复核改变结论的关键事实,致使在信息不完整、不真实的基础上作出了错误的工伤认定结论。后经核查,虽未依据该错误结论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未造成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损失,但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工伤认定程序,损害了行政认定的严肃性与公信力。
上述行为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属于提供不实材料、干扰工伤认定工作的违规行为。为严肃工作纪律,维护工伤保险制度的公正性,依据相关规定,决定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公司及职工王昊予以通报批评。
希望各有关单位及个人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确保工伤认定工作的客观、真实、准确。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工伤认定申请的审核力度,对任何隐瞒、谎报、伪造材料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特此通报。
吕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