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1-10-08
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医医疗工作等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奖励表彰(增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七条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条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及所需材料
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医医疗工作等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奖励表彰(增加).doc
三、投诉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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