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公布行政检查裁量基准的通知
吕住建规〔2025〕2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石楼县(交口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吕梁经开区建设管理局,局属各科室、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市司法局《关于规范吕梁市地方性法规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吕司办函〔2025〕23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吕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吕梁市村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吕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行政检查裁量基准》,本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现予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吕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行政检查裁量基准
2.《吕梁市村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质量安全管理条例》行政检查裁量基准
3.《吕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行政检查裁量基准
吕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解读链接:1【文字解读】市住建局关于《<吕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吕梁市村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吕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行政检查裁量基准》的解读
2【图解】市住建局关于《<吕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吕梁市村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吕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行政检查裁量基准》的解读
政策咨询:吕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规科 3398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