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吕梁市城市绿化条例》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吕自然资发〔2026〕7号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局机关各科室: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正、合法、合理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吕梁市司法局关于规范吕梁市地方性法规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吕司办函〔2025〕23号)安排,我局研究制定《吕梁市城市绿化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现印发给你们,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文件长期有效。(被废止、终止、撤销、修改除外)
附件:《吕梁市城市绿化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吕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6年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吕梁市城市绿化条例》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工作运行机制,专项优化吕梁市城市绿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案件处理质量,提高办案水平,着力做到依法依规、运行有序、阳光操作、公开透明。根据《吕梁市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以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裁量依据
实施《吕梁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行政处罚裁量的依据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4.《吕梁市城市绿化条例》。
二、裁量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法的原则
2.坚持细化量化,便于操作的原则
3.坚持统一标准,统一尺度的原则
4.坚持公平公正,同案同罚的原则
三、行政处罚主体
根据《吕梁市城市绿化条例》、《中共吕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市县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通知》(吕编字〔2024〕18号)和《中共吕梁市委办公室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吕梁市城区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吕办字〔2025〕18号)相关规定,行政处罚主体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或已承接相应行政处罚职能的其他部门。
四、条例处罚依据及违法建设情形

政策咨询:吕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法规科 8296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