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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1423LL00100/2024-67598 | |
发文字号:吕政办函〔2024〕26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8月30日 |
发文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关 键 字: |
标 题:关于调整吕梁市规划区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比例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含住房) | 成文日期:2024年08月30日 |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吕梁市规划区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比例的通知
离石区人民政府、吕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吕梁市规划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满足住房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70号)、《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2〕36号)、《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晋建保字〔2014〕71号)、《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共租赁住房配建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晋财综〔2020〕37号)及有关规定,结合规划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需求实际,现对吕梁市规划区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比例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新建普通商品住宅项目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比例由项目地上住宅建筑面积的5%调整为1.5%,建成后无偿移交给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配建或不宜配建的项目,按照该项目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缴纳应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面积部分的建设资金。
(二)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其它要求仍按《关于印发山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70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晋建保字〔2014〕71号)和《吕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吕梁市财政局 吕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配建资金有关事宜的通知》(吕住建发〔2021〕38号)执行,项目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项目建设主体应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吕梁市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协议》,具体标准按协议规定标准落实。
(三)为做好政策衔接,2020年9月30日后取得施工许可证,但未移交保障部门配建公租房的商品房项目,按照此通知执行。
(四)上述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通知由市住建局负责解读。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解读链接:【文字解读】市住建局关于《调整吕梁市规划区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比例的通知》的解读
政策咨询:吕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房保障科 8212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