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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1423LL00100/2023-92548
发文字号吕政办发〔2023〕29号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20日
发文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  键  字
标  题关于印发吕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成文日期2023年11月20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吕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各省级开发区管委会:

新修订的《吕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0年11月25日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吕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吕政办发〔2020〕77号)同时废止。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吕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吕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指导各县(市、区)及时有效预防和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吕梁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加强预警,提前响应;信息公开,社会参与的原则。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生态环境部《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吕梁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吕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吕梁市行政区域内除沙尘天气以外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市级统一要求,自行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吕梁市重大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分项体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预案修订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指挥部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吕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和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与本预案相衔接,共同构成吕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2 指挥体系

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体系由市、县两级重大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 领导机构和职责

市指挥部指挥长由吕梁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吕梁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吕梁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吕梁市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吕梁支队分管负责人担任。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研究确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批准有关信息发布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为指挥部成员单位。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主任由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承担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省、市指挥部调度指令和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市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通报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发布预警及响应信息,并做好协调和信息联络工作;组织制定和修订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单位的重污染天气调度指令和工作部署;负责贯彻市指挥部的决策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的报送;组织有关单位督导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指导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工作机构和职责

市指挥部设重污染天气专家组、预报预警组、督导检查组、应急保障组、宣传报道组。

专家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由“一市一策”跟踪研究工作组成员、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警、气象分析等方面的相关专家组成,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预报预警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实施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进行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监测及预报。其中,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分析,市气象局负责大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和雾霾天气监测预警。同时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将会商结果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部署和协调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及气象部门做好监测预警和会商工作。

督导检查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能源局等市级部门,负责对各有关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巡查、指导。

应急保障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气象局、市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吕梁支队等市级部门,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资金保障、应急车辆准备、医疗卫生保障、气象服务等工作。

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及其他新闻单位,根据市指挥部或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信息,组织开展新闻报道,进行公众宣传,正面引导舆论。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组成、职责详见附表1)和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在启动预警响应期间,有效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按要求做好应急响应各环节的工作记录和台账,每日12时前向指挥部办公室报送进展信息。预警解除2个工作日内将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指挥部办公室。

3 预报预警

3.1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三级。预警统一以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3.1.1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1.2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1.3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3.2  臭氧(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

臭氧重污染天气预警不分等级,以预测到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为启动条件。

3.3二氧化硫(SO2)预警

当预测到所辖县(市、区)二氧化硫小时浓度超过150微克/立方米时,适时启动预警,采取针对性应急管控措施。

3.4 监测预报与会商

当预测出现3日以上重污染天气过程时,要按照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以高级别确定预警等级,从严启动预警。

3.4.1 监测预报

预报预警组做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观测,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每日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分析,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当预测出现3日以上重污染天气过程时,要按照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以高级别确定预警等级。

3.4.2 会商

建立日常会商制度,当市气象局预报未来1天可能出现不利气象条件时,应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发起会商。会商认为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预报预警组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附表2)后提交市指挥部办公室。

3.5 预警发布、调整与解除

3.5.1 预警发布程序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预警信息、区域预警要求、解除预警等工作。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预报预警组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后及时提交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依此提出预警建议,形成《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附表3),由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批准发布。其中,黄色预警和橙色预警由副总指挥批准,同时向总指挥报告;红色预警由总指挥批准,或总指挥授权副总指挥批准。

当监测AQI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并预测未来12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按照程序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若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紧急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需要采取响应措施的市指挥部成员单位。预警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及气象条件等情况。

3.5.2 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当出现预测或监测到区域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区域预警条件、预测或监测到更大范围区域空气质量达到区域预警条件或收到上级部门升级(或降级)的预警信息等情况,预报预警组会商认为达到其他级别的预警条件时,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区域或级别。当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可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3.5.3 预警解除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改善达到优良级别,且将持续36小时及以上或收到上级部门解除预警的通知后,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解除建议,形成《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附表3),按照发布程序解除。

3.5.4 区域应急联动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上级部门区域预警要求或本行政区监测预警情况,及时发布区域预警,对重点县(市、区)可提高预警级别。当接到上级部门区域应急联动统一要求时,按照上级部门要求的预警级别和启动时间依程序及时启动相应的预警响应。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当发布三级(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当发布二级(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布一级(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当紧急发布预警信息时,市指挥部或市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专家组会商意见,要求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迅速实行响应措施,以达到应急调控目标。

4.1.1 Ⅲ级响应

当预测到市域内空气质量达到三级(黄色)但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或接到上级部门区域应急联动统一要求等情况时,启动Ⅲ级响应。响应措施:

(1)市指挥部办公室加强调度、收集、汇总、报送相关工作信息;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接通知后,立即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及县(区)实际,启动应急响应。

(2)预报预警组加密专家会商频次,密切关注空气质量变化,及时提供空气质量预报信息,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成员单位加强职责的落实,确保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采取强制性减排措施的企业按照“吕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中三级预警减排措施和企业“一厂一策”相关规定执行。

4.1.2 Ⅱ级响应

当预测到市域内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橙色)但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或接到上级部门区域应急联动统一要求等情况时,启动Ⅱ级响应。响应措施:

(1)市指挥部办公室加强调度、收集、汇总、报送相关工作信息;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接通知后,立即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及县(区)实际,启动应急响应。

(2)预报预警组加密专家会商频次,密切关注空气质量变化,及时提供空气质量预报信息,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督导检查组对启动二级(橙色)预警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4)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人要在岗指挥,加强对区域内纳入“吕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企业落实预警减排措施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汇总上报。

4.1.3 Ⅰ级响应

当预测到市域内空气质量达到一级(红色)预警或接到上级部门区域应急联动统一要求等情况时,启动Ⅰ级响应。响应措施:

(1)市指挥部办公室加强调度、收集、汇总、报送相关工作信息;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接通知后,立即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及县(区)实际,启动应急响应。

(2)预报预警组加密专家会商频次,密切关注空气质量变化,及时提供空气质量预报信息,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督导检查组对启动一级(红色)预警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4)宣传报道组根据预警信息要求,组织开展新闻报道,进行公众宣传、正面引导舆论。

(5)成员单位加强对本方案中响应措施的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汇总上报。

(6)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在岗指挥应急响应,分组逐户对区域内纳入“吕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企业落实预警减排措施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汇总上报。

4.2 应急减排措施

启动应急响应后实施相应级别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包括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和臭氧污染减排措施。

4.2.1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根据预警等级,发布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血管、呼吸系统疾病等易感人群,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一般人群健康防护信息。

4.2.2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根据预警等级,倡议绿色出行,企事业单位错峰上下班,全社会自觉采取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减排措施。

4.2.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根据预警等级,对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期间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20%、30%、40%以上。

对保障类和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的企业,通过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科学制定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防止简单粗暴“一刀切”停产。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主要包括:

(1)工业源。根据不同预警级别下吕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中的减排措施执行。主要通过停产或停运部分生产线的限产方式实现减排。对短时间内难以停产或延长时间的生产工序,可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等方式落实减排措施。实施分级分类管控,对达到环保绩效A级标准的企业,原则上不强制采取停产或限产措施;对达到环保绩效B级标准的企业,减少采取停产或限产措施;对污染治理水平低的工业企业,加大应急减排力度;对协同供热供气、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障类企业,应根据民生需求“以热定产”或“以量定产”,原则上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B级及以上或引领性绩效等级;对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的小微涉气企业,在满足城市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产或限产措施;对大气污染排放大户,可开展协商式减排,建立主动减排会商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企业在橙色级别及以上预警时,在严格执行已有规定的基础上,自主加大减排力度,为保障公众健康作出积极贡献。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所有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均应制定企业操作方案“一厂一策”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一年以上数据记录,自证达到减排比例要求。

(2)移动源。主要通过采取限制高排放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实施过境重型柴油车绕行疏导、错峰运输等措施实现减排。高排放车辆限行范围不应局限在主城区和建成区。电力、钢铁、焦化、有色、化工、煤炭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企业实施错峰运输。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多发时段或橙色及以上级别预警情况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积极采取机动车限行管控措施。

(3)扬尘源。主要通过控制建筑工地扬尘、交通道路扬尘等实现减排。建筑工地严格落实施工扬尘治理“六个百分之百”措施。交通道路扬尘控制应采取适当增加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械化清扫和洒水频次等措施。原则上,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建筑工地应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等作业;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械化清扫和洒水频次;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

(4)臭氧污染减排措施。主要通过对焦化、钢铁、煤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加油站、火电、水泥熟料等重点行业企业的涉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排放工序采取生产调控措施实现减排。

4.3 信息报送

当发布、调整、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以及应急响应等信息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在当日将相关信息上报至省指挥部办公室,并填写《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统计表》(附表4)。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于每日17:00前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4.4 信息公开

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后,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要及时对外发布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级别、应急减排措施、应急响应等信息。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

4.5 督导检查

预警信息发布后,督导检查组可对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以及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重点检查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业企业减排措施、道路保洁、建筑工地停工以及机动车辆限行等措施的落实情况。督导检查组及时将有关情况汇总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

4.6 响应终止

根据预报预警组预警解除建议或收到上级部门终止应急响应通知时,终止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终止程序与预警发布程序相同。

5 总结评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企事业单位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对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附表5),评估应对效果。

6 应急保障

6.1 组织和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组织机构建设,采取多项措施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能力。市指挥部办公室统筹重污染天气的预报、会商、预警与应急响应等工作,组织安排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确保全市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预案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的能力,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分别成立应急响应工作组,安排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6.2 监测和预警能力保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将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减排清单修订、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应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响应与救援、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要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保障各自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6.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应急工作的联络,并确保24小时通信畅通、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宣传

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预防、预警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7.2 预案学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在每年进入采暖期前对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人员、执法人员、人民群众等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教育,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应急预案评估修订机制,每年对本地应急预案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进行评估,并根据我市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调整以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对预案应急减排清单进行更新修订。评估工作应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清单修订工作应按照上级部门要求时限完成,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当《吕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本预案修订印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本辖区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并报吕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按本预案要求及时编制“一厂一策”方案,并报吕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吕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吕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图

2.吕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图

3.吕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成员组成及职责

4.吕梁市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

5.吕梁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

6.吕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统计表

7.吕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效果评估表

    

    附件


    解读链接:【图解】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吕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解读

    政策咨询:市生态环境局   大气环境科  8229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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