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小:    

关闭
索  引  号111423LL00100/2021-00506
发文字号吕政办发〔2021〕43号 发布日期2021年07月22日
发文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  键  字
标  题关于印发《吕梁市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知识产权 成文日期2021年07月22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吕梁市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吕梁市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请认真贯彻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吕梁市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知识产权强市工作,充分发挥地理标志和专利在乡村振兴和创新驱动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全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能力,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全市实际,为规范我市知识产权奖励专项资金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资助的对象为上一年度吕梁市“新获得的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新被核准的旅游景区(包括AAA级乡村旅游示范村)集体商标”的知识产权所有人;地址为吕梁市的,获得中国和山西省专利奖的专利权人;吕梁市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以下简称知识产权贯标)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知识产权奖励资助经费由吕梁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吕梁市市场监管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 获得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登记,每件一次性给予注册人10万元奖励。受奖励的注册人,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农业部颁发的有关证书。

第五条 被核准的旅游景区(包括AAA级乡村旅游示范村)集体商标,每件一次性给予注册人5万元奖励。受奖励的注册人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放的商标注册证书。

第六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专利权人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得山西省专利奖的专利权人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受奖励的专利权人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山西省知识产权局发放的专利奖获奖证书。

第七条 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资助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最多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同一企业只资助一次。申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资助的,须提供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

第八条 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工作由吕梁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对上一年度地理标志、旅游景区集体商标、专利、知识产权贯标等事项进行奖励资助。吕梁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制定下发开展奖励资助申报工作方案,对申报时间、程序及其他事项予以具体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不予奖励。

第九条 本市的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按所属行政区划向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初审、汇总后报送吕梁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审核。

第十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确保提供材料和相关证明的真实性。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奖励资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收回奖励资助资金,并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应做到规范办理、严格审核。对因失职渎职而导致违规套取冒领奖励资助资金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20日起实施。


解读链接:1.【图解】市市场局关于《吕梁市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办法》的解读

          2.【文字解读】市市场局关于《吕梁市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办法》的解读

政策咨询:市市场局 知识产权运用保护科 8296575

首页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吕梁市政府信息中心承办   技术支持:吕梁市政府信息中心

地址:吕梁市离石区永宁中路9号     网站技术联系电话:0358-8222583

版权所有:吕梁市人民政府网  晋ICP备06004910号-1  网站标识码:1411000003

晋公网安备 141100020001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