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111423LL00100/2023-67439 | |
发文字号:吕政办发〔2023〕19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23日 |
发文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关 键 字: |
标 题:关于加强全市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成文日期:2023年08月23日 |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加强全市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
《关于加强全市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全市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加强和规范我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强化水污染物入河管控,不断提升水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促进全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稳定达标,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10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深入开展入河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排查整治,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提升规范化建设水平,助力实现“一泓清水入黄河”。
(二)主要目标
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不缺不漏”原则,开展岚漪河、蔚汾河、湫水河、三川河、屈产河、岚河、文峪河、磁窑河、段纯河及黄河干流吕梁段、汾河干流吕梁段等11条重点河流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详见附件1)
2023年9月底前,完成岚漪河、蔚汾河、湫水河、屈产河、黄河干流吕梁段、汾河干流吕梁段6条河流排污口排查,完成三川河支流东川河排污口溯源、整治。2023年底前,完成三川河、岚河、文峪河、磁窑河、段纯河等5条河流排污口排查溯源,完成30%以上的排污口整治工作。
2024年底前,全面完成11条河流所有排污口整治。
2025年底前,实现排污口动态化管理,建成政策完备、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管体系。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排查溯源
1.全面排查摸底。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配合,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黄河流域排污口排查溯源专项行动,全面开展排污口“拉网式”踏勘排查,进行水质采样监测,摸清掌握各类排污口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排放浓度及去向、污染来源、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录入“环境监督执法”APP,形成全市排污口台账。(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明确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由属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市生态环境局要按规定对入河排污口进行命名及编码,加强入河排污口档案建设,形成入河排污口名录清单(详见附件2)。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全面分类整治
3.明确排口分类。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其排放特征,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城镇雨洪排口、其他排口等五种类型。其中,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其他排污口等,各类型入河排污口代码(详见附件3)。(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严格实施整治。遵循“问题导向、分类处置、属地负责、部门联动”的原则,实施“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分类整治。各县(市、区)要对照排污口及责任主体清单,制定分类整治清单,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期限,及时验收销号。通过排污口取缔、合并、规范,形成最终的排污口保留清单。整治工作要与黑臭水体整治、城镇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工业园区污水收集处理排查整治、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等统筹安排一体推进。
(1)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泉域重点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由县市区政府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对于历史遗留问题,县市区要妥善处理,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
(2)清理合并一批。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生活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全部收集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要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尾水生态化治理进程,通过建设带保温措施的人工潜流湿地等措施,进一步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提升到地表水Ⅲ类水质。对工矿企业雨洪排口、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管网溢流口实行精准管理,加装在线视频监控系统,实施实时监控。建设出水口闸阀,实行汛期打开、非汛期封堵,并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园区或开发区内各类工业企业要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园区或开发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限期清理合并为一个排污口和一个雨洪排口,各工业企业废水治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后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园区或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两个排污口(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和一个雨洪排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清理合并后仍确有必要保留其他工矿企业排污口的,应按照审批权限,全部完成排污口设置审批。汾河流域新建工业企业生产废水不得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已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工业废水应当逐步退出。其他地区已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工业废水,经评估认定为污染物不能被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的纳管企业,污水依法限期退出污水管网。
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要结合实际实施分类整治。对于城镇周边的农村生活污水,鼓励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对于村庄人口少、污水日产生量小于500立方米的村庄,鼓励采用罐车收集转运;对于村庄人口较为集聚、污水日产生量大于500立方米的村庄,建设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因地制宜选择治理技术,统一设置一个排污口。严禁大中型灌区农田灌溉退水直排入河,鼓励通过建设生态沟渠、稳定塘、人工湿地等设施,进行储蓄净化,重复用于农灌。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畜禽及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各地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废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
(3)规范整治一批。按照“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完善排污口档案建设,督促责任主体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确保排污口和排污单位一一对应;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各县市区政府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污水管网混错接改造、管网更新、破损修复改造、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及时验收销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调度排污口整改情况,及时掌握整改动态;建立排污口整治验收销号制度,审查排污口整治有关材料,按照排污口分类,会同相关指导部门开展现场核查验收,形成销号结论。对不达销号标准或逾期未完成整治的,强化调度督查,限期销号清零,形成排污口整治销号清单(详见附件4)。(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全面长效监管
6.加强规划引领。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水环境功能区划、防洪规划等规划区划和经济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和空间管控要求,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排污口无序设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明确核实排污口位置、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及对地表水环境质量的影响,提出对水环境影响的减缓措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7.严格设置审核。除属国家、省审批权限的排污口外,其余排污口设置均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核,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排污口设置审核,同步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的设置实行审核制;其他排污口的设置实行备案制,备案依据相关监督管理办法执行。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加强焦化、化工类工业企业雨污分流管网建设,厂区初期雨水收集处理不外排,化工园区废水循环利用零排放。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污口设置审核、备案信息。(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
8.加强日常监管。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城管、农业农村、工信、公安等部门按《吕梁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分工协作,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处理厂、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开展水质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加大监测频次。加强城镇雨洪排口非雨季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
9.严格环境执法。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对排污口的环境执法检查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借雨天偷排偷倒等逃避监督管理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及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立即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0.建设信息平台。加强排污口信息化、智慧化监督管理,加强部门协同,强化数据共享,构建“排污单位—排污口—受纳水体”链条式可视化监管体系,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核备案、日常监督实施数字化管理,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1.巩固整治成效。各县(市、区)要以污水“零直排”为目标,落实“河长制”,深入开展“清河”和“清四乱”行动,定期组织对本辖区排污口整治情况开展“回头看”,实施排污口动态管理,建立长效机制。对未整治到位、整改后出现反弹的,督促责任主体限期整改到位;对新排查出的排污口,要尽快确定责任主体,实施分类整治,动态更新排污口清单。(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负责同志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长兼任,负责统筹协调、调度指挥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举措,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和日常监督管理,足额保障专项工作经费,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领导组负责组织各县(市、区)开展排污口排查溯源,完善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共同推动排污口整治工作。
(二)加强督导考核。要充分发挥各级河长巡河监督检查作用,切实监管排污口,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将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河长制工作考核。对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进展缓慢、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问责;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措施不力、未完成排查整治目标,存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纳入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查范畴。
(三)加强科技支撑。综合运用遥感监测、水面航测、水下探测、热成像、管线排查等各类技术手段,高效完成排污口的排查溯源工作,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开展排污口环境管理基础性研究,研究构建排污单位—入河排污口—水质断面“三位一体”管控体系,为科学、精准推动全市水环境质量提升提供强大的科技支撑。
(四)倡导全民共治。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引导公众投身美丽吕梁建设。加大对排污口监督管理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排污口责任主体要依法、及时、准确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生态环境部门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加强宣传,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宣传表扬正面典型,约谈曝光负面典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充分发挥“12345”市长热线,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营造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氛围。
本通知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9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
附件:1.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年度任务表
2.入河排污口名录清单
3.各类型排污口代码
4.入河排污口整治验收销号清单
解读链接:1.【图解】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全市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解读
2.【音频解读】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全市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解读
3.【文字解读】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关于加强全市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解读
4.【视频解读】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全市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解读
政策咨询:市生态环境局 水生态环境科 8229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