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日期 2023-03-08 回复部门 市交警支队
信件内容

吕梁市政府鼓励全市人民创城我能理解,政府为了城市建设扩路修路我也能理解,但是修路导致我们的汽车无处停放,我不能理解,自家门口停车经常被贴罚单,修路的同时是不是应该考虑一下停车的问题?晚上把车停下,上午上班时间准备开走就被贴罚单。交警就在跟前却不予理会。交警部门虽不是法的制定者,但你们是法的执行者,作为法的执行者,更应该清楚法的意义。开罚单的交警和出具处罚决定书上的交警签字不是一个人我对此提出异议,交警工作人员不予理会; 1、依据《警察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2、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1039,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违法停车是不允许在公共地方随意停车,但也应该先进行警告和劝说驾驶人驶离,而不是为了开罚单而贴罚单,尤其像我这种停在家门口被贴罚单的情况,况且我已经在车跟前了,交警却置之不理,我不能理解。我车停在家门口有错吗?交警是不是应该先告知车主,拒绝驶离的再贴罚单呢?

回复状态 已办结 回复日期 2023-03-24
回复内容

网民朋友,您好!经市交警支队核实,您的车辆在直属二大队辖区乔家沟安置楼底是第一次因违停贴单,并非来信所说的“经常被贴单”。

根据公安部1月20日实施的《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操作规程》通过"交管12123"手机 APP发送提示信息,或者根据机动车登记信息中备案的联系方式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责令其立即驶离;对于通知十分钟后仍未驶离的,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固定证据。巡查人员在2023年3月7日8时02分通过警务通给当事人发出违停提醒,告知当事人十分钟内将车挪动,8时22分再次巡逻经过,发现车辆还未挪动才进行的违法停车告知。当天执勤人员在贴单时执法记录仪实时记录,未看到当事人出现在现场,来信所说的“交警就在跟前却不予理会”与事实不符。

文丰路正处于施工阶段,违法停车会导致交通堵塞,造成安全隐患,为确保市民出行畅通,请大家规范停车,文明出行。

回复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