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信日期 2024-07-26 回复部门 方山县人民政府
信件内容

2024年7月26早晨九点半左右本人在方山县方正街正常行驶被交警喊到路边被告知因未带头盔需处罚20元罚款,在众多群众之中交警只处罚了我一人其他人都未处罚都放走了,此工作人员是否工作态度有问题是否懈怠,交警队在执法过程中未出示相关证件,我有理由对该行为提出质疑该行为是否合理,过程中还恶语相向,他们四个壮汉跟我一个横,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还与群众聊天,之后我提出为什么别人都不处罚的疑问以后,工作人员直接告我说让我有本事把它们都找回来,试问我有什么权利能把别人喊回来,要他们工作人员干什么,他们就是这样对待群众的吗?,在这期间工作人员还开始录像,侵犯了我的肖像权,这对我人身权也有损害,希望相关部门尽快给我一个合理的解释。


回复状态 已办结 回复日期 2024-08-01
回复内容

网民朋友,您好!2024年7月26日早晨9时左右,方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四人在方正街南街整治电动车不戴安全头盔。9时12分,当事人骑着电动自行车且未戴安全头盔,此行为违反了《吕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吕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罚款20元,执法过程中有音视频资料和当日处罚存档。

关于当事人反映的只罚她一人是与事实不符的,当日方山县交警中队共处罚骑电动车不戴头盔的交通违法人18人。

关于当事人反映方山县交警中队工作人员录像侵犯其肖像权的问题,执法过程中全程录音录像是工作要求。

关于反映人反映方山县中队工作人员恶语相向的问题,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全程有音视频记录。很感谢来信人对我们工作的监督,我们也会做好执法宣传并且对执法人员执法做相关培训,希望来信人继续支持监督我们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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