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日期 2024-08-29 回复部门 柳林县人民政府
信件内容

2024年7月9日在柳林县山不名苑停车时,柳林县山水名苑停车场无任何价格公示(详见附件图片),在驶出停车场时停车收费杆不起杆,现场无工作人员,无奈只能扫码付款25元驶离停车场,在11日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反问题后,16日收到回复经现场调查,16日柳林县山水名苑停车场有收费公示。疑问:我反的是9号的问题,柳林县山水名苑停车场工作人员调查的是16号的事,提出疑问后,柳林县山水名苑停车场事件负责人在26日二次回复说柳林县山水名苑停车场有收费公示,是因为施工导致没有对外公示(附件照片中并无所说的施工一事)。疑问:是否真正办理了收费公示手续,既然停车场承认没有公示,为何会收费,依据是什么?我国法律并没有允许无公示而收费一说,在我不认可的情况下,柳林县山水名苑负责人在8月3日再次进行了回复,说是让去现场协调处理,因本人当时在太原生活,问及因此参生的误会费,差旅费等事宜,柳林县山水名苑负责人说他做不了这个主。为什么事实情况,有法律依据,在老百姓要求我们监管单位依法办事时却是如此艰难?我的诉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未明码标价,消费者有权要求其按照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进行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如果不足五百元,则按照五百元进行赔偿。现我请求上级单位,调查该事件负责人是否依法办事,为什么事实清楚的事依法办事如此艰难?另外请求贵单位督促相关负责人将该事处理完毕。


回复状态 已办结 回复日期 2024-09-24
回复内容

网民朋友,您好!关于您信中反映的“柳林县山水名苑停车场收费有异议”的问题,柳林县庙湾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实际调查了解中,发现柳林县山水名苑停车场在您进入停车场与驶出停车场时柳林县山水名苑停车场并未有收费公示标准。故山水名苑停车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立案处罚,没收山水名苑停车场违法所得175元以及罚款1000元,并责令整改,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合法合规运营。

  欢迎继续批评和监督,同时祝您身体健康,生活顺心,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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