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精神药品‘氯硝西泮’的问题
写信日期 | 2024-10-16 | 回复部门 | 吕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信件内容 | 1“氯硝西泮”是否属于精神药品; 2私人诊所是否可以随便销售“氯硝西泮”; 3有什么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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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状态 | 已办结 | 回复日期 | 2024-11-08 |
回复内容 | 网民朋友,您好!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230号),氯硝西泮属于二类精神药品。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可以向医疗机构、定点批发企业和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依照本条例规定批准的其他单位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具体要确定该医疗机构是否有《麻精药品购用印鉴卡》。氯硝西泮销售过程中应当遵循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剂量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将处方保存2年备查;禁止超剂量或者无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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