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日期 2026-08-19 回复部门 孝义市人民政府
信件内容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来信主要是投诉举报上坞头村在村集体征地款分配过程中存在的不公平、不合理问题。

我爸爸今年60多岁了,之前是市民户口,后来转成了农民户口,一直在村里种地、送水,一直在村里干活,没有享受过市民户口的一切待遇,没有享受过市民的职工医保,现在是农民户口,应当享受跟所有村民一样的权利业务。

我爸爸是一名妥妥的农民,为什么上坞头村领导给分钱的时候要把我爸爸分级对待,这个很不合理。并且我们村也有其他市民转回农民户口的人,为什么别人就享受跟其他人一样的权利,是欺负人吗?国家提倡人人平等,上坞头村的领导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严重损害了老百姓的权益。

法律依据如下: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11条:户籍在/曾在本村、与村集体有稳定权利义务关系、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即具备成员资格;三要件同时满足即可,不因“农转非再非转农”否定资格。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18条:成员不因务工、经商等丧失身份;你未在城镇获得稳定社保、住房等市民待遇,且户口已迁回,原集体不得取消成员身份。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村规民约、分配方案不得与法律抵触,不得侵犯村民合法财产权,违规可撤销。4.《民法典》第4、113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一律平等;集体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集体收益分配权是成员法定权益,不能以村民会议决定任意排除。

还有第二件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特别保护妇女权益:不得以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无男性户为由剥夺妇女集体权益(分红、土地补偿、宅基地等)《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5—56条(如适用):不得以婚姻状况歧视,外嫁女户籍未迁且未在他处享权益,应保留分配权。第55条:妇女在土地承包、集体收益分配、征地补偿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权利。第56条: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决定不得以婚姻状况等为由,侵害妇女在集体中的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原承包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5年5月1日起实施)第8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权利,不得以婚姻状况等侵害其权益。第18条第2款: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集体成员身份的,原集体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第11条:以户籍、权利义务、集体保障认定成员资格,为分配权基础。

综上,上坞头村的领导对村民分钱不公平、不合理,给老百姓划分等级更是严重违反了国家提倡的人人平等,上坞头村的领导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严重损害了老百姓的权益。别的村分钱简简单单,每个村民都是平等分配,为什么上坞头村的领导要这样区别对待村民,很让村民们寒心。


回复状态 已办结 回复日期 2026-08-28
回复内容

网民朋友,您好!关于您提到的“征地款分配过程中存在不公平不合理问题”,经调查核实,2018年相关企业并未征收上坞头村土地,不存在征地款分配情况。企业所发放的农作物补偿款项已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分两批完成发放,您父亲属于第二批发放对象,已于近期开始发放,已提醒您携带相关材料到村集体领取。

关于您“保护女权益”问题,目前,您尚未携带您的相关材料至村集体核验并领取您的补偿款项,故不存在侵害您权益的情况

若您有补偿款项分配有关异议,可提交至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商议表决。

感谢您的关注、理解和支持,欢迎继续批评和监督,同时祝您身体健康,生活顺心,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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