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日期 2023-02-04 回复部门 市税务局
信件内容

你好,我想反应一下税费问题,本人于2022年12月份宏泰御花园个人手里成交了一套149平米房子,成交单价3100元,上去过户告知要按4600缴税,计税价格都已经高过实际成交价格,个税20,增值税,契税等等一套房子下来缴税10多万,这不是增添老百姓负担吗?况且计税价跟市场成交价格严重不符合,如果市场价都已经达到4600元请相关门店这个价购买我这个房子,所以反应离石小区计税价跟实际成交价格严重不符合,请政府尽快解决。

回复状态 已办结 回复日期 2023-02-15
回复内容

网民朋友,您好!关于您的来信答复如下:根据规定,二手房交易评估价格为税务机关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形成。收到来您的信后,市税务局相关科室立即与评估机构联系核实,评估公司反馈已对该地段房屋进行复核评估,评估价格未偏离市场真实情况,评估结果合理、科学,不需进行调整。关于您反映的个税20%,增值税、契税等问题,市税务局也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梳理。以下是相关税收政策:一、个人所得税相关税收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第五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税务局或者省税务局授权的市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四条规定“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是指纳税人不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没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六项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增值税相关政策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五条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三、契税相关政策1.《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适用税率以及减免税事项的决定》(2021年7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规定“契税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2.《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规定“(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四、计税价格相关规定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可参照信誉良好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确定最低计税价格”,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房屋销售价格高于各地区确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应按纳税人申报的销售价格计算征税;纳税人申报的房屋销售价格低于各地区确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应按最低计税价格计算征税。”下一步市税务局将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管理,同时加大对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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