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日期 2023-03-14 回复部门 市医保局
信件内容

发生在2022年12月8至2023年1月7日期间的新冠肺炎患者的治疗费用该如何解决,请予答复。

回复状态 已办结 回复日期 2023-03-23
回复内容

高先生,您好!关于您的来信答复如下:根据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医保局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乙类乙管”后新冠患者救治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晋财社(2023)13号)中第一条“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新冠病毒感染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财政补助政策,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上述政策从2023年1月8日开始执行,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经医保系统查询,您所反映的新冠肺炎患者是中阳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于2022年12月30日因患新冠肺炎入院治疗。按照文件精神,入院时间不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2023年1月8日—2023年3月31日),因此,不能给予患者个人负担部分财政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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