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冠感染住院费用报销问题的来信
| 写信日期 | 2023-03-27 | 回复部门 | 市卫健委 |
| 信件内容 | 我的父亲和母亲均为吕梁市临县人,参加临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因发热于2013年1月9日至1月14日在吕梁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每人住院费用花费4000多,办理医保结算时个人自费约2400元,根据国家1月8日发布的新冠感染住院费用报销的文件,因新冠感染住院治疗个人自费部分由财政支付,请问我的父母个人自负的这部分费用能否得到财政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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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状态 | 已办结 | 回复日期 | 2023-04-05 |
| 回复内容 | 樊女士,您好!关于您的来信答复如下:根据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医保局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乙类乙管”后新冠患者救治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晋财社〔2023〕13号)中第一条“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新冠病毒感染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财政补助政策,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上述政策从2023年1月8日开始执行,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经医保系统查询,您父母两人均是临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2023年1月9日至2023年1月14日在吕梁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按照文件精神,您父母符合因新冠感染住院治疗个人自费部分符合财政支付政策,吕梁市人民医院正在办理过程中,已与您进行沟通,您表示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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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附件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