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信日期 2023-08-21 回复部门 柳林县人民政府
信件内容

尊敬的市长,您好!我是柳林县郭家山煤矿的一名职工。2023年1月7号在上早班的途中发生车祸,不是下雨下雪天。当时正在拐弯处,在我行驶的车道上铺满了冰,然后我就滑到了对向车道,撞上了半挂车,我车毁人伤。对方人没事,车有损失。交警查勘后判我占道行驶,全责。认定书上并没有说清,路面情况导致的全责。虽然是上班路上,但不符合报工伤的标准,又是全责,煤矿上也没有任何补贴。煤矿上的管路破裂导致百八十米的冰,结果我还拿煤矿没办法,因为交警没说清路面情况,我没法追责。事发当天,就在那片路段出了好几起事故,都是因为煤矿管路破裂流下的水结冰。拐弯路上也没有指示牌什么的。能否让交警队事故科出个证明,补充一下当时的认定,他们查勘的照片,跟保险公司查勘的照片里,都有现场路面结冰。

回复状态 已办结 回复日期 2023-08-31
回复内容

张先生,您好!关于您的来信,现答复如下:一、调查核实情况1、事故时间:2023年01月07日05时50分2、事故地点:柳林县石曹线曹家山煤矿路段3、经过现场勘查,和对双方当事人调查询问,柳林县交警支队于 2023年01月09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您因在未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未靠右侧通行,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对方当事人无责任。二、处理意见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就是对事故事实和责任的全面阐述,认定书送达您本人后,您也未在法定时间提出复核申请,是于近日才提出要求出证明,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无法出具证明。2、柳林县交警支队队现场勘查时,路面确有结冰,但在经过调查后,认定该起事故与路面结冰无直接因果关系,事故原因是您本人未确保安全未靠右侧通行。3、若您有需求,按照规定您提出书面申请后,柳林县交警支队可以为其提供现场照片并盖章。2023年01月07日05时50分,当事人您驾驶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行至石曹线(柳林县曹家山煤矿路段)时,由于占道行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当事人高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致您受伤,两车受损的本起交通事故。当事人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当事人您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高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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