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日期 2024-01-04 回复部门 吕梁市医疗保障局
信件内容

  尊敬的市领导,您好!根据我市吕政办发〔2022〕61号文件《关于印发吕梁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三章第九条规定: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扣除社会互助帮困等因素,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比例给予救助。请问如何界定此条中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或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个人住院费用中的甲类和乙类自付费用(甲乙类属于医保目录范围,只是需个人自付一定比例的部分)是否属于该政策范围内费用,是否可计入享受医疗救助?丙类费用(医保目录范围外,全部自费)是否不计入享受医疗救助?以上问题由于在实际申请办理中有分歧,多方咨询答复不一致,导致迟迟无法解决,故以上问题还请相关单位给予明确答复,并提供相关政策依据或官方解读【注:〔2022〕61号文件中并未有明确的解释)】。

回复状态 已办结 回复日期 2024-01-19
回复内容

网民朋友,您好!关于您的来信答复如下:

  《吕梁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吕政办发〔2022〕61号)(以下简称“细则”)第七条明确规定: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原则上应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

  对此,解释如下:

  首先,按照现行医保政策规定,医保支付必须是医保目录内(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费用,超出医保“三个”目录的费用属于全自费费用,医保不予报销。

  第二,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又叫合规费用,是基于具体医保支付政策而言的。由于医疗、医药服务市场的复杂性,以及医保基金的有限性,光有医保“三大目录”还不足以规范医保基金支付过程,为确保医保基金平稳运行,还需具体医保政策来补充(各地可能稍有不同),所以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一定涵盖在医保目录内,但是医保目录内费用不一定属于政策范围内费用。

  第三,目前我国医保目录内药品、诊疗项目区分为甲、乙两类,其中甲类药品和诊疗项目100%的按照医保政策支付比例支付,而乙类药品、诊疗项目有一定自付比例(政策范围内自付)。比如,某个药品为医保乙类药品,政策规定其自付比例为10%,患者在医院使用该药品产生费用100元,这100元为医保目录内费用,其中100×10%=10元为乙类自付费用,归类为部分政策内自付费用。再比如,某个医用耗材的医保支付限额为800元,患者在医院使用该耗材发生费用1500元,这1500元为医保目录内费用。其中1500-800=700元为超限额自付费用,也归类为部分政策内自付费用。乙类自付费用和超限额自付费用,虽然都在医保目录范围内,但并不在基本医保报销政策范围内,这些费用是需要患者自付的。

  第四,医疗救助属于三重综合保障制度中的托底性保障政策,只针对特定的参保困难群体,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实施救助。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虽然在基本医保不属于可报销范围,但在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属于,是可以计入医疗救助费用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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