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咨询橇装式加油装置办理应急手续的问题
受理日期 | 2024-11-11 | 回复部门 | 吕梁市应急管理局 |
信件内容 | 我司购置一台阻隔防爆的橇装式加油装置,装置存储介质为0号车用柴油,单岛装置总罐容30立方米,设置1台中流量双枪加油机。用于我公司内部自有生产及机械车辆用油。我司采购的此台橇装设备已通过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对防火防爆性能的检测,获得防火防爆橇装加油装置的相关专利,是国家安监总局提倡针对企业内部使用的特种加油设备,此次橇装式加油装置设置从选址、设计及设备型号的选择皆符合《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的汽车加油站技术规范》(SH/T3134-2023)及《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21)的国家标准。橇装式加油装置是一种集地面防火防爆储罐、加油机、自动灭火器于一体的整体出厂设备,其设计以安全、便捷为主要核心理念,从罐车卸油、油罐储油和加油机供油各个环节都设计了各种安全装置。 2024年9月14日吕梁市应急管理局发布了吕应急发〔2024〕220号《吕梁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加强监督企业内设自用加油装置安全管理的通知》 现特咨询贵局采购安装此设备的审批手续流程,诚以贵局回复为盼。 |
||
回复状态 | 已办结 | 回复日期 | 2025-01-17 |
回复内容 | 网民朋友,您好! 一、根据《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 50156-2021)3.0.3规定,橇装式加油装置不得用于企业自用、临时或特定场所之外的场所,并应单独建站。采用橇装式加油站装置的加油站,其设计与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的汽车加油站技术规范》SH/T3134和《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 50156-2021)6.4节的有关规定。 二、仅为内部自有生产及机械车辆用油的装式加油装置属于企业内设自用加油装置的范畴,不需要进行安全许可。应急部门负责直接监管行业(包括煤、非煤、冶金工贸、危化)内设自用加油装置的备案;其它行业由行业监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企业内设自用加油装置的设计、施工参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21)、《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等相关标准要求规定实施,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认真做好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确保项目建设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四、依据《吕梁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加强监督企业内设自用加油装置安全管理的通知》(吕应急发〔2024〕220号)的要求,办理如下程序: 1.应向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提交企业内设自用加油装置规范管理承诺书。 2.应当在建设项目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吕梁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3.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使用情况进行验收评价,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邀请市县应急管理部门监督。 4.竣工验收合格后,企业应提交书面承诺并向吕梁市应急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取得备案证明。 5.企业在内设加油装置投入运行前应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商务、交通、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消防等成品油监管相关部门进行报备。 6.企业在内部加油装置投用以后,参照《危险化学品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指导手册(2021版)》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要求,参照《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加油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2023)的通知》(晋应急发〔2023〕149号)开展标准化创建及运行工作。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理解和支持,欢迎继续批评和监督,同时祝您身体健康,生活顺心,工作顺利!
|
||
回复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