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信日期 2025-04-11 回复部门 吕梁市司法局
信件内容

事实说明:农村村集体村民之间土地流转,涉及到的几个法律问题,向吕梁市司法局领导咨询一下,1、村民之间土地流转协议超出土地承包合同年限是否受法律保护?2、土地流转(租赁方)私自改变耕地用途,承包方(甲方)是否有权终止协议?3、土地流转(租赁方)未经承包方同意,是否可以私自转租或者流转?4、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村民是否可以继续流转土地?


回复状态 已办结 回复日期 2025-04-25
回复内容

网民朋友,您好!关于咨询农村村集体村民之间土地流转问题,答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规定,土地流转协议超出承包期的,超出部分无效。

2.终止或解除协议的前提是协议合法有效,如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规定,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承包方可以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六条“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规定,受让方未经承包方同意不可以再流转。

4.党的十九大首次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近年来我国有序推进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试点,在延长的承包期内,村民可以继续流转土地,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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