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信日期 2025-07-28 回复部门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件内容

尊敬的政府12345服务平台:您好!我在处理相关公文时,对公文标题的编号规范产生了疑问,特向贵平台咨询。我之前接触到的公文编号方式为:一、二、(一)1.2.(二)3.4.。而在网上搜索到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中,关于标题编号的表述为:一、(一)、1.、(1)、二、(一)、1.、(1),即每一级标题下都重新标号。请问这两种编号方式哪种是符合规范的?在实际公文撰写中,应遵循哪种编号规则呢?请问贵单位现在的公文处理依据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哪一版呢?是否可以提供一下相关文号。下附吕梁市政府信息公开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2025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吕政办发〔2025〕11号文件。期待您的回复,感谢您的帮助!


回复状态 已办结 回复日期 2025-08-03
回复内容

网民朋友,您好!来信中提到的两种公文编号方式“一、二、(一)1.2.(二)3.4.”和“一、(一)、1.、(1)、二、(一)、1.、(1)”在公文中都有使用。

我单位公文处理依据为《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GB/T9704-2012)。该标准未对标题的编号规则作具体阐述。在实际运用中,一般按照每一级标题下都按序顺次编号执行。但具体到一些文件,表述不同方面同类别内容时,同类别内容可按序顺次编号,如涉及措施、政策、问题等时,会这样使用。

感谢您对我市公文办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欢迎继续批评和监督,同时祝您身体健康,生活顺心,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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