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更新时间:2023-07-19
吕环罚字〔2023〕059号
山西瑞胜天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1MA0HEL1967
地址:吕梁市文水县凤城镇大城南村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田伟
山西瑞胜天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年产1万吨铸铁件生产线项目于2018年2月投产至今,配套的环保设施未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3月18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4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3〕05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3〕050号)和2023年7月7日的《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处32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