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更新时间:2024-01-25
吕环罚字〔2024〕003号
山西金塔山福利煤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827701004388
地址: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三泉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韩增全
山西金塔山福利煤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9日至10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以下违法行为:
1.你公司未保证初期雨水收集池正常运行,初期雨水混入后期雨水直排至外环境。2023年10月9日现场检查时,我局委托山西碧霄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你公司雨水外排口残留废水进行了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雨水外排口残留废水氨氮值为4.33mg/L,总氮值为117mg/L;
2.你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对雨水外排口(排放期间)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2023年10月9日你公司雨水外排口现状视频和我局委托的山西碧霄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雨水外排口残留废水采样照片、10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排污许可证》、10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和山西碧霄环境监测有限公司2023年10月17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碧霄字-S[2023]Oct.第328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22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3〕08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2024年1月2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陈述情况说明,理由为:2023年10月5日,初期雨水混入后期雨水直排至外环境发生后,即时组织人员采取挖机、抽水车等机械设备对三泉老道沟雨水排放口周边区域进行了有效封堵,并将排放至外环境的全部积水收集并拉回公司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并循环使用和流经河道老道沟进行了及时清理,含有污染物的雨水并未进入文峪河主河道,未造成实质性的环境危害;同时,2023年10月15日,你公司与山西则天绿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雨水排放口后期雨水自行监测》协议。综上,你公司要求对其免予处罚。
结合你公司整改情况,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2024年1月19日,经我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部分采纳,理由为:你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后采取积极整改措施,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总则第十一条【从轻处罚的情形】第一项“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条件。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3〕081号)和2023年12月26日的《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1.你公司未保证初期雨水收集池正常运行,初期雨水混入后期雨水直排至外环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你公司处38.5万元的罚款;
2.你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对雨水外排口(排放期间)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你公司处7.1万元的罚款。
合计我局对你公司处45.6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