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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1423LL00100/2022-38985
发文字号吕退役军人发〔2022〕31号 发布日期2022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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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关于印发《吕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核备案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2022年04月08日

吕退役军人发〔2022〕31号

关于印发《吕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核备案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经研究审议,现将修订的《吕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核备案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吕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2年4月12        

(此件主动公开)


 

吕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核备案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核备案办法》(晋退役军人办发〔2022〕7号),现就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局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我市退役军人事务领域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各类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二条  由我局牵头、多部门联合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其制定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由市委、市政府指定我局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阶段工作适用本办法,其余阶段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下列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各类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直接转发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但若转发时提出的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的除外;

(二)在我局内部规范人事、公文运转、财务、保密、安全保卫、宣传、调研、外事、档案等方面工作,以及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文件;

(三)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对同级机关和下级机关的答复,以及对下级行政机关发布的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工作部署、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文件;

(四)向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五)办理各级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案和各级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意见;

(六)会议纪要;

(七)信访答复意见;

(八)部署阶段性工作或者指导下级工作的文件;

(九)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

(十)不涉及法律适用的具体事项的通知、通报、批复、决定等文件;

(十一)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或者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的文件。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全面坚持和贯彻党的领导,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严格落实立项计划、调研起草、公开征求意见、协调分歧、评估论证、征求法律顾问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签署公布、审查备案等程序。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命名、密级、发文字号、主送和抄送单位、文本和图表格式、印发版式等,应按照局机关相关制度执行。

第六条  局党组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政策法规和权益维护科)为局机关规范性文件内审机构,在局党组法治建设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法履行内审职责。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在提交局党组研究讨论前,应由局规范性文件内审机构进行初审,出具合法性审查报告。未经上述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除情况紧急由局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外,不得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审定,不得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意见”等。由我局制发或牵头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标题中不得冠以“吕梁市”等代表本行政区域的名称。

为实施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冠以“实施”一词。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文字表述应当准确、简明、严谨、规范。

我局制发或我局牵头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经集体审议通过,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发,按局机关公文处办制度执行。

第十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二)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程序或者条件,不得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

(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规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内容;

(四)不得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的内容;

(五)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规定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内容;

(六)不得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性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七)不得对党委、人大、政协、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的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起草的文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政策将要作重大调整或者规范的;

(二)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确立的主要制度和采取的措施存在重大分歧,未协商或者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

(三)社会公众意见较大,文件制定后难以实施的;

(四)起草的文件照搬照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内容较多,没有新的实质内容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

(六)相关内容现行文件已有规定且仍然有效的。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在提交集体讨论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核,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第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由局内审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起草科室应当填写《吕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表》,报送下列材料,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附电子文档)。

(二)起草说明(附电子文档),其中需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起草依据、拟解决的主要问题、采取的主要措施、征求意见情况以及协调处理结果等内容。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等。

(四)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情况。其中:

1.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关注度高或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3.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应进行专家论证;

4.依法应当进行听证的,应举行听证会;

5.涉及市场监管的,应提供市场公平性竞争审核意见。

以上征求意见情况应提供书面汇总情况,各类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应说明理由。

(五)其他与制定规范性文件有关的参考资料等。

起草科室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由牵头科室负责报送材料。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缺失的,内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起草科室需补正的材料并限期补送。

第十四条  内审机构应按照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核并出具意见书。

第十五条  送审材料不符合规定的,起草部门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容存在较大纰漏的,内审机构应出具书面修改意见。起草科室对合法性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意见10个工作日内向内审机构申请复核,由内审机构依据补充内容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第十六条  内审机构对送审稿文本和起草说明的文字表述不作审查。

第十七条  由我局牵头起草、需提交市司法局审核的规范性文件,应在局内审机构出具审查意见的基础上,按程序履行审核备案程序,由局内审机构负责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以我局为发文主体的规范性文件,应在印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向市政府备案,备案材料由起草单位准备,内审机构配合完善相关资料。

因文件存在违法内容、与其他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制定程序不规范等问题需修改的,起草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及时修改。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可能影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经文件签发负责人同意,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需立即施行的规范性文件,应将相关情况写入《起草说明》,作为审查备案的主体材料之一报送相关机构和部门。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立即向社会公开发布,具体形式、内容由起草单位根据局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五年,试行、暂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两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行的,或者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有效期届满前重新制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5日起施行。

附件:附件1吕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表.doc

附件2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核流程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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