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更新时间:2024-10-21
吕环罚〔2024〕48号
当事人名称:吕梁鑫瑞洗煤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568466612G
地址:吕梁市离石区枣林村
我局于2024年8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于2024年6月8日与山西神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煤矸石无害化处置服务协议,依据协议你公司将山西神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产生的煤矸石运至你公司的煤矸石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置,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填埋场覆土作业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存在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4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作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的以上违法情况;
2、证人证言:2024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授权委托人作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3、视听资料:2024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图片)2张,证明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现象;
4、书证:2024年8月29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是适合的主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4年9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罚告〔2024〕4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和参照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27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罚款金额为叁万陆仟元整,并责令你公司加强填埋场作业管理,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措施。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方式:请即提供你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相关信息(送达回执载明或发送至邮箱llssthjjfsjk@163.com),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应缴款项按照缴款书中的缴款方式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吕梁市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