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吕梁市炜煜洁净型煤有限公司)

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更新时间:2025-01-10

吕环罚〔20252

当事人名称:吕梁市炜煜洁净型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MA0H9HH06Y

地址吕梁市离石区莲花街道办徐家沟村

我局于2024年11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生产产生的约100吨煤矸石未按环评要求进行合法处置,于11月5日擅自倾倒至离石区田家会街道新崖上村山坡脚下。 

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4年1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作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的以上违法情况;

2.证人证言:2024年1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授权委托人作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3.视听资料:2024年11月5日媒体反映拍摄的现场照片(图片)1张和1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实拍摄的现场照片(图片)1张,证明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现象

4.书证:2024年11月8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协议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是适合的主体。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罚告〔2024〕6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听证)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的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和参照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G-6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金额为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方式:请即提供你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相关信息(送达回执载明或发送至邮箱llssthjjfsjk@163.com),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应缴款项按照缴款书中的缴款方式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吕梁市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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